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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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是代理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客户”)办理通关、收付汇、退税等全流程进出口服务的企业。为防范虚假交易,并有效把控外综服企业外汇管理风险,确保外综服企业客户贸易收付汇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交易基础,特制定本制度。一、准入管理(一)外综服企业准入条件外综服企业开展代理收付汇业务需要建立成熟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1.确保能够通过系统实现对每个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收付汇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收集。2.建立进出口货物流

2、与资金流数据匹配的管理制度,即实现每笔交易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收付汇信息“三流合一”的管理模式。3.外汇局能通过外综服企业管理系统查询、下载任一时期内任一客户的“三流合一”后的明细数据。(二)客户准入条件外综服企业为客户开展代理业务前应当遵循“了解客户、了解商品、尽职审查”的原则,审查客户信息真实性、贸易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客户准入审核要求客户提交工商登记等相关证照,对客户公司的性质、经营情况、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生产状况、主营产品等相关信息进行核验,确保客户信息完整。对注册地为假冒伪劣产品多发地的企业

3、加强审核力度。对外汇局处罚或降级的客户禁止准入。2.工商监管信息共联与工商总局数据达成连通,获取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历史处罚记录,股东法人关联情况,匹配客户提交的信息,保证客户平台登记的真实性。3.实地考察根据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描述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查看客户的实际经营场所、经营状况、生产状况、主营产品是否与描述相一致,确保客户真实存在,杜绝虚假客户。4.产品预审根据客户提交的报关出口产品,审核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调查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及产品退税率,确认产品合法。对经外综服企业代理报关出口后需要自行收汇的客户,除

4、进行以上审核外,外综服企业还须向当地外汇局报备,经当地外汇局同意方可开展业务。(三)建立内控制度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外综服企业须与客户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外综服企业服务范围及双方责任义务。2.建立风控制度外综服企业须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产品审核、通关环节审核、出口国家限制、监装管理、外汇管理制度等,须明确客户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后外综服企业采取的措施。3.建立电子单证存储制度外综服企业须建立电子单证存储制度,对任一客户任一笔交易的客户基本资料、交易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收付汇信息涉及的电子

5、单证进行安全存储,至少5年备查。二、业务监管(一)数据报备与监管1.外综服企业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备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总额(预收、预付、延收、延付轧差数据)及客户相应明细数据(附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出收付汇差额月报表》),可不用在货贸系统进行逐笔贸易信贷报告。2.外汇局按月通过外综服企业管理系统抽查任一客户任一时间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监管辖内外综服企业系统数据的完整度、准确度、真实性。3.外汇局利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系统按月监测外综服企业。货贸系统指标异常时,外汇局利用外综服企业报备数据对外综服企业指标

6、进行人工核算,经人工核算后指标仍然异常的,外汇局可分别对外综服企业代理出口后客户自行收汇的业务和外综服企业代理进出口和收付汇的业务开展重点核查。(二)代理出口、客户自行收汇业务的监管1.综合服务企业向当地外汇局报备自行收汇企业名单并经外汇局同意后,自行收汇企业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完成名录登记,外汇局建立自行收汇企业样本组。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客户自行收汇总量情况表》(附2)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客户自行收汇明细数据表》(附3)。外汇局对自行收汇客户总量数据与外综

7、服企业报送的出口数据进行核算分析比对。对总量差额大于50万美元且总量差额率低于-20%或高于20%的自行收汇企业开展明细核对。3.外汇局对单笔5万美元以上自行收汇业务展开定期抽查。(三)收付汇业务的监管1.外汇局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按月对外综服企业主体的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非现场监测,2.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数据和外综服企业报送的数据,核算外综服企业代理出口和收汇业务的资金货物比(资金货物比=(∑每月收入额+∑每月支出额)÷(∑每月全部出口额-∑每月自行收汇企业出口额+∑每月进口额))。资金货物比异常(

8、处于【70%—130%】区间之外)时,由外综服企业将资金货物比异常的全部客户名单报送外汇局,外汇局对外综服企业代理出口和收汇的资金货物比异常的客户进行抽查。3.外汇局对被抽查企业重点核查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真实性。三、违规处理1.经外汇局核查,客户交易存在违法行为或交易不真实的,外汇局书面通知外综服企业,外综服企业接通知后应将被提示客户列入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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