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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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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维尼的历史与政治:从历史法学派形成机理角度的考察(上)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1] 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 ——恩格斯[2] 一、问题的提出 二、萨维尼的核心假设:历史主义与Volksgeist 三、从Volksgeist到Nationsgeist:萨维尼的历史与政治 四、萨维尼的反历史主义的倾向及其解释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在总结19世纪学术生活的时间到来时,...人们可能觉得它的主要特征是历史研究。前一个世纪的怀疑主义使批评的方法成为可能,从而为历史研究铺平了道路;研究历史
2、的兴趣是新近才出现的,是由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以各种方式在欧洲培养起来的民族生活造成的”。20世纪伦敦的《评论季刊》的一篇文章这样总结19世纪的学术。[3]对于命运与法国和拿破仑战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德国而言,对其19世纪的学术而言,没有比这更为精当的评价了。 19世纪的德国是历史主义的鼎盛期。在今天所谓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尼布尔、兰克为代表的客观历史主义的历史学派;在法学领域,当时最令人目眩的是历史法学派的兴起;在经济学领域,出现了经济学的“历史学派”。在文艺领域,甚至出现了对中世纪的精神思乡和厚古薄今。 面对满目伧夷、四分五裂的德意志,歌德曾经慨叹:“德意志人啊,你怎么
3、会走上这条道路?”本文的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借用歌德的这句话,说明萨维尼等人何以会在当时贡献了这种理论,以及它在法学和法律中收获的到底是什么。也就是说,本文关注的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出现的历史和逻辑。... 本文的写作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即任何思想都不能脱离现实的物质和社会环境而单独存在,它总是受当时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影响。人们之所以认为观念具有独立的、脱离实际的物质条件的力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造成的。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化了的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虽然长期被诟病、责难,但是与其他解释相比,它的说服力更强,理由更让人信服。在我的研究中,更为具体
4、的理论预设是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即语言环境会制约话语和观念,观念都是具体语境中的观念(ideasincontext)。 本文将首先梳理历史法学派在德国的简单理论谱系,以为后文的叙述打下基础;然后,我将讨论在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的法学主张中最核心的两个因素,即历史主义和民族精神。我首先从萨维尼的一个著名类比,即法律与语言的类比出发,说明萨维尼思想的理论来源。我将指出,萨维尼的基本观点都已经为赫尔德等人反复述过,萨维尼不过是把他们的思想运用于法律中而已。其次,从萨维尼对法律与民族精神关系的叙述出发,我将结合当时德国的具体情况,从政治实践和政治哲学的角度,说明这种V
5、olksgeist如何可能成为另外一种精神,即Nationsgeist或者Staatsgeist,尽管萨维尼的本意可能绝非如此。再次,我将从萨维尼以及其弟子的研究路径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现实出发,指出萨维尼本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某种反历史主义的倾向,并对之作出解释。最后,我将结合中国的民法典制定的实践,简单地说明在今天,历史法学派的遗产对于我们的意义。 二、萨维尼的核心假设:历史主义与Volksgeist... 历史法学派的合法性建立在两个相关的理论上:第一,历史相对性。即历史没有优劣之分,历史都是一个民族的生活经验的凝聚和表达;历史的线条是多重的,中间不存在突然的断裂和停顿,但
6、是历史本身并没有一个先验的目的(telos),把人类引向到一个预先确定了的地方。后来者不能因为掌握了“时间霸权”,就把过去的历史视为是黑暗和无价值的。第二,法律作为民族生活的表达,一直留存于人们的集体记忆和传统中,法律始终根植于民族的日常生活和民众的心灵中。如果法律因为时间的经过被湮没,历史法学派的学说就成了无源之水了。这两个假设集合在一起就是:对于法律的历史和现在而言,过去是现在的部分,现在也是将来的部分。法律有自己的演化规律,应该继承过去的传统,在当下的具体经验中寻找法律的渊源。 历史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观念 “历史主义”是一个遍布歧义的概念。在德语中,表达“历史主义”的词语
7、有两个:Historizismus和Historismus。最早使用Historismus一词的是弗里德里希•施莱格尔1797年的有关语言学的零碎的笔记中。[4]波普曾用historicism和historism来区分两种不同含义的“历史主义”。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历史决定论,即声称发现了历史规律,能够预言历史进程的学说。后者则是指“历史相对主义”或“一切思想的历史决定性”。[5]它强调历史法则优先与理论规则,事实先于理论。历史法学派的首要观点也是,不存在普遍性的自然法或者理性法。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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