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思考民刑诉讼关系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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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刑诉讼关系的辨证思考  【摘要】一个纠纷发生后,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启动孰先孰后,学界有三种不同认识,但在实践中。“先刑后民”却成为了共识。这种实践选择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从秩序与自由,刑罚之谦抑精神来分析,选择“先民后刑”的模式更具合理性。虽然,该模式可能会导致对法益之保护力度有所不足,但这种不足仅是刑事制裁的不足而非民事制裁的不足。

2、此外,民事判决生效后一旦被认为有误,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启动时需做出一种既能保持既判力稳定又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予以保障的制度安排。  当一个纠纷发生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先后,是一种需要选择的诉讼方式。学界对于这种关系,有先刑后民说、先民后刑说和同时进行说三种观点,立法没有表明态度,而一般认为,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选择的是第一种处理方式,即先刑后民说。该解释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

3、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人们一般认为这就是处理刑民诉讼关系的惟一原则。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该解释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据此,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刑民案件分别审理的原则。但实际上,一些地方法院只要认为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便一

4、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先刑后民”成为最简便一实质上是最省事的选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审判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具有法律依据,但这种依据并不必然说明上述解释具有正当性。换言之,解释权限的合法性并不必然代表着解释内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由于上述三种选择建立的处理刑民诉讼关系的原则,只要始终贯穿于某一法院处理同样案件的过程,对于所有居于同样情形的诉讼主体都是同样的结果,因此,可以肯定不仅符合一般正义、而且符合个别正义关于公平性的要求。同时,这种处理也不见得会影响到诉讼

5、主体的地位高低,故以下部分不涉及公正性、平等性的分析。同时,即使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具有正当性,但法院实际操作中的做法也实在值得反思。因此,以下部分还会涉及对法院进行第一种选择的思考。  一、秩序与自由价值的平衡现代诉讼不再片面追求对公民自由的保护,而是着力寻求秩序保障与自由价值的平衡。如果说强调自由意味着个人本位主义,强调秩序代表者社会本位主义的话,那么,这种平衡观念可以说是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折中。从刑法目的上说,秩序保障与自由保障具有一致性,然而,秩序保障与自由保障是一对有一定矛盾冲突的价值范畴,此消彼长都可能构成对另一方的限制甚至

6、侵害。因此,这个平衡点只能是保障社会秩序时不能侵害公民自由,保护公民自由时不能妨碍社会秩序。正义是秩序-的准则和自由的守护神,因此,这里讲的秩序,不是也不能是立法者、执法者或者司法者的任性,而必须符合法治的原理、原则和精神。先刑后民的选择,实质上就是秩序保障优先的选择。因为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是用国家最强大的强制力保障国家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其次才是保护被害人的自由包括财产上的自由。但是,刑事诉讼的过程,或多或少会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特别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当诉讼结果的确证明纠纷的性质属于经济犯罪而非民事纠纷时,这种秩序的追求

7、没有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秩序价值与自由保障价值就取得了平衡;倘若诉讼结果与此相反,最终证明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而非经济犯罪时,不仅秩序价值未能实现,而且必然侵害公民自由。由此说明,先刑后民的选择具有不合理的一面。...  反之,如果进行先民后刑的选择,则体现的是自由优先的价值理念。法院对某一纠纷先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如果证据表明纠纷确实属于民事案件,则既保障了公民自由,又保护了经济秩序——表现为民商事交易秩序。如果诉讼结果证明当事人一方——主要是被告人涉嫌经济犯罪时,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牺牲的仅仅是秩序保障的时间而不是秩序本身。  那么,能

8、否刑民诉讼同时进行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在司法实践中,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不可能同时进行。第二,即使在相对同步意义上讲“同时”,也会因为一方当事人成为犯罪嫌疑人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民事诉讼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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