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启示下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启示下

ID:32839865

大小:59.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2-16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启示下_第1页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启示下_第2页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启示下_第3页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启示下_第4页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启示下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启示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下...海运索赔中承运人过失举证责任分配的启示下...  在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中,笔者认为,罗氏的规范说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规范说能否适用于违约案件是有疑问的。在违约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能对是否存在合同义务没有争议,即不存在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问题,而是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损失以及因果关系有争议,规范说能否适用于这些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有疑问的。如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中,往往是对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货损是否由承运人免责事项造成的有争议,这里不存在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适用规范说恐怕比较勉强。顺便指出,

2、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该规定忽略了不作为合同义务的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一方以不作为的方式避免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如合同约定,一位自药厂离职的药师负有不以在该厂所获得知识自营企业或提供给竞争者。在这种情况下,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二,在对合同权利是否存在的争议中,若原告主张合同权利存在,而被告主张合同权利已消灭。依规范说,原告应对合同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被告应对合同权利已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对同一待证事实,

3、双方均负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本意。其三,对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中的法定免责事项的证明,从承运人角度看,为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而从索赔人角度看,为权利妨碍的法律要件事实。那么,是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呢,还是由索赔人承担举证责任?依规范说,既可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也可由索赔人负举证责任。其四,关于海运货损索赔中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问题,依规范说,同样既可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也可由索赔人负举证责任。若索赔人主张承运人有过失因而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过失问题即为索赔人的权利发生要件,应由索赔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承运人主张没有过失因而不存在赔偿

4、问题,承运人过失问题又成了承运人的权利发生要件;若承运人声称货损系由法定免责事项造成而主张免责,索赔人主张承运人存在过失,在这种情形下,承运人过失问题又成为承运人行使权利的妨碍要件,对其举证责任应由索赔人承担。  总之,笔者认为,罗森贝克的规范说难以对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合理的解释。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是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从实体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显然,适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的前提条件是存在解决案件的民事实体法,而实际上就我国目前状况看,对许多民事案件是缺乏实体法律规定的。在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中,

5、全部民事法律关系从调整方法角度可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法律关系可借助法定主义方式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并直接得以实现,另一部分法律关系则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才能完成其内容确定和实现过程。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律行为调整方式各自具有适用的范围。与法律行为制度相联系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的债权关系中,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千变万化,有限的民事实体法不可能穷尽无限的社会生活,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的民

6、事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与其使其无效,不如使其有效。对此,《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另外,法理、学说也可以成为法院对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甚至在人格权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但我国人民法院不能据此不受理一般人格权方面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上有调解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有生成民事权利的功能。在缺乏有关民事案件的实体法的情况下,不存在适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的前提条件。...  应破除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迷信。给笔者的感觉,好像我国国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罗森贝克的法

7、律要件分类说的推崇和迷信。事实上,已经有许多学者对法规说提出疑问,进行猛烈的批判,甚至掀起一场强烈的批判之风。对法规说的批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法规说的理论依据存在欠缺。法规说以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93、194条为依据,认为立法者已经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按一般与例外、权利发生、权利消灭与权利妨碍规定形式纳入各法条之中。其实,此种立法者意思的依据并不正确。其二,法规说在学理上存在一些矛盾。法规说是建立在“不适用法规说”的原理之上,认为主张有利于己的法律规范的一方,应就其法律要件事实提出主张并加以证明,如果主张的一方不能证明其法律要件事实存

8、在,法官就不能适用该规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