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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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 南 大 学文件校发〔2017〕67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现将《东南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东南大学签发日期(主动公开)—9—东南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投资控制,对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签证进行规范管理与有效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图纸本身的漏项、错误及深化设计等原因,也或由于建设方(基建部门或房屋管理、使用

2、单位)或施工方提出方案变更、功能变化、建筑材料的改变或其他变更,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资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是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技术核定单等核定工程内容变化的文件,都属工程变更的范围。第三条基建工程管理中必须加强各项目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督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管理和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和减少重大工程变更,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第四条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

3、工程结算的依据。—9—第五条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审批第六条学校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必须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基本建设处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本建设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归档。第七条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或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

4、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讨论后,填写变更审批单,报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二)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1万元~5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填写变更审批单,报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基本建设处分管副处长批准,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9—(三)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5万元~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填写变更审批单,经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基本建设处分管副处长审

5、批,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报基本建设处处长批准后实施。(四)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10万元~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填写变更审批单,经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基本建设处分管副处长审核,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基本建设处处长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五)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20万元~50万元的工程变更,应由基本建设处经处务会研究后,组织跟踪审计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填写变更审批单,由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审核

6、,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基本建设处处长审批,经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实施。(六)单项变更造价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由基本建设处经处务会研究后,组织审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填写变更审批单,由基本建设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审核,跟踪审计人员签字确认,基本建设处处长审批,经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分管校领导签字,报校长办公会批准—9—并形成会议决议后实施。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的,应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先由基本建设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之后的校长办公会上及时予以通

7、报并形成会议纪要。(七)累计估算费用增加超过原合同价款10%的,应履行相关程序确认工程量清单、单价、优惠率;累计变更估算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以后,再发生的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按本条(五)、(六)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且超出教育部管理规定中允许的调整总投资范围时,应按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执行。第八条工程变更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办理,跟踪审计全过程参与、监督。基本建设处负责工程变更的技术论证和造价估算的初审,跟踪审计负责造价估算的审核。第九条依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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