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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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2-2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本府)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校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校设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秘书室、科学实验室、图书馆、各科、推广教育班、医务室、人事室、会计室、学生总队,分掌本校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4条     本校校长综理校务,教育长襄助校长处理校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就其主管业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    第5条     本校各单位处理公务,应依左列规定定办理:    一对于执行法令规定事项,应依业务职掌权责处理。    二关于法案之草拟、修订应先送法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签请核定循序办理。    三对于上级机关公(发)布之法令应印送各单位查照。    四各单位相关事务,应彼此洽商协调。意见不同时,应陈请校长裁决。    五各单位主办之各种会议,其讨论事项涉及其他单位时,应通知其参加,并将会议纪录陈核后,分送有关单位。    六教职员奉派代表学校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之会议,应先请示原则,会议决议如与指示原则不符,应即席声明保留,返核请示后,再为签覆。    第613/13 条     教务处分设四组,其职掌如左:    一课程组:    (一)拟订年度招生计划及作业管制事项。    (二)拟订各班期教育计划及教育设施分配,管制执行事项。    (三)教育设施之规画。    (四)拟订各种专业讲习班计划及协调事项。    (五)有关教务法令之拟订、修订及汇整。    (六)签聘专任、兼任教师事项。    (七)其他有关课程事项。    二注册组:    (一)关于招生简章、资格审查、录取通知及新生注册事项。    (二)各班期学籍、兵籍管理事项。    (三)先补后训班期申配估缺单位名额及处理退职开缺事项。    (四)办理毕业分发及实习事项。    (五)办理本校绩优学生免试保送中央警官学校甄选。    (六)其他有关注册管理事项。    三研考组:    (一)办理在校学生学业成绩评量事项。    (二)策划执行教学管制考核及评鉴事项。    (三)有关教师钟点费核计事项。    (四)其他有关教务研考事项。    四教材组:    (一)13/13 有关教材整编事项。    (二)教学研究论着之审查与奖励事项。    (三)教学器材、设施之规划与管理。    (四)教学书籍及资料之管理。    (五)教务会议之召开、纪录事宜。    (六)教材稿费审核事宜。    (七)其他有关教材管理事项。    第7条     训导处分设四组,其职掌如左:    一训育组:    (一)督导学生考核管理事项。    (二)学生奖惩审核事项。    (三)有关试场场务及督导事项。    (四)督导学生生活检讨会实施事项。    (五)学生奖学金管理审核事项。    (六)同学录制作审核事项。    (七)督导学生“中心德目”实施事项。    (八)办理学生各项保险。    (九)办理学生自治干部审核考核事项。    (一○)办理学生入学口试及身家调查事项。    (一一)关于播放命令、通报、音乐及教育转播等事项。    (一二)有关学生各种典礼举行程序事项。    (一三)有关接待外宾事项。    (一四)13/13 其他有关训育业务事项。    二督察组:    (一)警纪维护之执行、监察及报告事项。    (二)督察业务月报之拟办事项。    (三)员警生活辅导之签办过录管理事项。    (四)关于学员生福利互助之辅导事项。    (五)四大公开工作之筹划推行事项。    (六)教职员警察常年训练计划之拟订与实施事项。    (七)精神教育计划之拟订与实施事项。    (八)办理退休教职员年节慰问事项。    (九)值日官室业务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督察业务事项。    三课外活动组:    (一)社团活动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二)招生宣导工作策划与厘定事项。    (三)学生体育及康乐活动计划章则之拟订及执行、考核事项。    (四)学生体育及康乐活动资料之搜集编印事项。    (五)体育及康乐设备器材之设计选购及保管事项。    (六)学生参加校外各种体育、文康竞赛之选拔集训辅导管理事项。    (七)教职员工自强活动之计划执行事项。    (八)定期刊物之编辑发行事项。    (九)其他有关课外活动管理事项。    四保防组:    (一)公务机密维护措施之订定及实施保密检查事项。    (二)13/13 综合业务之策划举执行,专案考核及突发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员警结婚、出入境调查及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项。    (四)学生、员警忠诚资料之建立、转移,忠诚调查及员警考核评鉴事项。    (五)有关安全防护工作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防管理事项。    第8条     总务处分设四组其职掌如左:    一事务组:    (一)校舍眷舍之兴建、修缮、管理、分配事宜。    (二)财产及物品之购置事项。    (三)零用金之支付及报销事项。    (四)水电、电讯设备之工具调配及养护事项。    (五)校园环境整理、美化、清洁、卫生处理事项。    (六)技工、驾驶、工友、伙夫之劳保及其他福利事项。    (七)技工、驾驶、工友、伙夫之管理训练事项。    (八)庆典集会及外宾参观等会场布置及接待事宜。    (九)会客室、集会、会议场所之布置管理事项。    (一○)文具、纸张印制保管、领发事项。    (一一)各种考试试场之布置事项。    (一二)退职、退学之教育训练费用之追赔事项。    二械服组:    (一)员工学生被服装具制发保管,武器弹药之请购领发、送修维护保管事项。    (二)学生总队武器弹药维护保管,主管检查策划执行事项。    (三)其他有关经理业务事项。    (四)13/13 交通车辆调度、保险检验、维护、油料之购发报销,驾驶人员考核管理辅导事项。    (五)警用装备主管检查之策划与执行事项。    三财产组:    (一)财产及物品之登记、收发、移转、结算、维护管理检查事项。    (二)财产之清点及增减编报事项。    (三)报废财产之变卖处理事项。    (四)不动产权状保管,房屋、车辆及重要设备之火灾保险事项。    (五)员工眷属实物代金请领核算事项。    (六)其他有关财产物品维护保管事项。    四出纳组:    (一)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与保管事项。    (二)员工薪津、实物代金、教师钟点费之领发与所得税代扣缴事项。    (三)其他有关出纳管理事项。    第913/13 条     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计划编订事项。    二工作简报、资料、汇整及业务报告事项。    三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召开纪录事项。    四业务管制考核事项。    五公文收发、登记,文书函件邮寄传递事项。    六公文检核登记事项。    七档案管理,资料汇整事项。    八研究发展事项。    九印信保管与使用事项。    一○公文、书表、打缮、校对、印制等事项。    一一公共关系与新闻发布事项。    一二校长、教育长交办事项。    一三重要工作报告及文电撰拟事项。    一四校史、校况之汇编与校史馆史迹保管事项。    一五承办法规研究及综合业务事项。    第10条     科学实验室职掌如左:    一科学器材之申请、规划、管理、保养与维护事项。    二全校性活动照相、录影支援事项。    三有关指纹教学实验事项。    四指纹之管理、运用、分析、校对、制卡、储存事项。    五照相教学实验事项。    六照相资料之分析、建档、储存事项。    七物理痕迹、电器、文书、化学、法医等学科实验之规划及鉴定事项。    第1113/13 条     一图书、视听资料、期刊报纸之采访、选购、复制事项。    二图书、官书、政府出版品之分类编目、登录、制卡、标签、典藏事项。    三图书之阅览、上架、排架、出纳、归整事项。    四图书资料参考谘询事项。    五全国图书馆馆际合作事宜。    六书刊装帧、图书资料复印、善本稿本及非书资料之典藏事项。    七图书文书处理,资料制作事项。    八史迹馆、视听教室、书库之管理事项。    九办理本校学术性定期刊物事项。    一○办理电脑资讯系统之开发及推展事项。    第12条     医务室职掌如左:    一教职员工、学生之医疗、保健及防疫事项。    二教职员工、学生之健康指导与检查事项。    三药品医疗器材之保管事项。    四招考新生体检事项。    五其他有关医务事项。    第13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员额之规划事项。    二教职员任免、迁调、晋升及资格审查之拟办事项。    三教职员勋奖章之请领、考绩(成)与一般奖惩事项。    四教职员之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五待遇、互助、福利、退休、资遣、抚恤及医疗保险等之拟办与审查事项。    六教职员训练、进修、入出境之拟办事项。    七人事资料管理暨有关证件核发事项。    八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1413/13 条     推广教育班职掌如左:    一办理员警在职进修教育班期训练计划、教学之实施与学员考核、文康及课外活动实施事项。    二办理在职员警推广教育学分班事宜。    三办理各项警察专业研讨或训练。    四其他有关推广教育事项。    第15条     各科职掌如左:    一学术研究之规划与实施事项。    二专业科目任课师资选任之建议事项。    三科目学分表及课程编排与设计建议事项。    四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法之研究改进事项。    五学生课业及实习之辅导事项。    六学会之规划与执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本科业务事项。    第16条     学生总队职掌如左:    一学生生活管理考核事项。    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之考核事项。    三学生军事教育、体技训练之实施与考核事项。    四学生文康与课外活动配合与实施事项。    五官生膳食管理、工作分配、监督检查事项。    六队职官生专案勤务派遣、规、联系及督考事项。    七乐队之训练、演奏及督导事项。    八校区安全警卫之规划、布署及督考事项。    九本校防空防护及应变之有关事项。    一○值日官室执勤人员之派遣、督考事项。    第1713/13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所设置各种委员会,其职掌各依其设置要点规定办理。    第18条     本校校综理校务,其权责如左:    一本校教育方针之拟定事项。    二本校施政计划之决定事项。    三主持警察学术之研究与发展事项。    四本校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与决定事项。    五本校法令规章之订定、修正、废止及重大疑义之核释事项。    六本校对外契约之签订事项。    七指挥监督各单位工作之推行与改进事项。    八本校警监(简任)、警正(荐任)人员派免、迁调之拟议与警佐(委任)以下人员派免、迁调之核定事项。    九本校各级人员考核、奖惩事项。    一○主持或出席各项会议事项。    一一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1913/13 条     本校教育长襄助校长处理校务,其权责如左:    一校长差假时代理校务事项。    二重要校务之参与及拟议事项。    三协助校长督导考核各单位工作之推行与改进事项。    四遴聘专、兼任教师之拟议事项。    五文稿之核阅与公文之代判事项。    六各单位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解决事项。    七教职员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八校长交办事项。    第20条     本校主任秘书承校长、教育长之命,协调推展各单位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校政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督导策进事项。    三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研究发展业务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新闻发布及公共关系之接洽联系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七本室人员工作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21条     本校各处、室、馆、科、总队等各单位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单位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项。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各种报告及业务通报之核定事项。    四会议之主持事项。    五工作分配、指导、监督事项。    六勤惰考核与请假三日以内之核准事项。    七工作考核与奖惩之研议事项。    八对主管业务法令疑义之研议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2213/13 条     本校教官、教师担任教课、学术研究、辅导学生、并承校长之命,执行指定工作。    第23条     本校组长承长官之命,处理左列业务:    一主管差假时,奉命代理其职务事项。    二本组工作计划、方案、法案、行政报告等初步编制或审核事项。    三本组业务之分配、审查与执行事项。    四本组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拟事项。    五本组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及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24条     本校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总队事务,并于总队长差假时,代理其职务。    第25条     本校大队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大队事务,其权责如左:    一指挥监督学生军事及生活教育之执行与考核事项。    二指挥监督学生思想、品德之培养与考核事项。    三指挥监督学生体技训练及文康教育之执行与考核事项。    四各级值星(日)勤务之核定及队职干部差假之派遣、准驳与核转事项。    五队职干部工作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学生差假及建议报告之准驳与核转事项。    七学生自治干部之辅导与考核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26条     本校副大队长襄助大队长处理本大队事务,并于大队长差假时,代理其职务。    第2713/13 条     本校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教官、教师及队职官代表组织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本校校务发展计划等重要事项。    第28条     本校设行政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组织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本校重要行政事项。    前项会议,应校务发展需要,得与前条会议合并举行。    第29条     本校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教官、教师及队职官代表组织之。校长为主席,每学期举行一次,讨论本校校务发展计划等重要事项。    第30条     本校设行政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组织之。校长为主席,每星期举行一次,讨论本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31条     本校设教育会议,以校长、教育长、主任秘书、教务处主任、训导处主任、各分部兼主任、各科主任,全体教官、教师、学生大队训导以上队职官暨有关单位主管、组长组织之。校长为主席,每学期举行一次,讨论有关教育重要事项。    第32条     本校教职员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规定,负责尽职。    第33条     本校教职员应按时上下班,如因故不能到公,须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34条     本校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应派员轮值,如遇特殊情形,得临时召集办公。    第35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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