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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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F1期:2013-09-13为规范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増值税现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13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木办法。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

2、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纽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日(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日(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見该广播影视节日(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彩视节日(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彩视节H(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

3、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日(作品),不属丁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日(作品)播映服务。(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囤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

4、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否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1.国际运输服务;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

5、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而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

6、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丁•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吿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丁•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第四条纳税人捉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帖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第六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扌II的进项税

7、额,具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木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II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A)项第1目、第2冃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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