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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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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考点知识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点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特点:这种企业属于契约式经营,特别注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另外这种企业既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业。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
2、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不同点: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股权式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为中国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除法人型企业外,也有合伙型企业。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利润分配方式不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类:其一,产品出口型企业;其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
3、作企业。了解合作企业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变更和终止即可。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三种形式。其一,董事会制;其二,联合管理制;其三,委托管理制。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重点掌握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
4、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岀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申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
5、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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