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问题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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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什么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此,可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和人民法院这两个主体。当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由于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会起到监督作

2、用。因此,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适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故意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及时履行了行政决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而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在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绝履行时,才可能引起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确保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添加、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义务,仅仅是使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

3、定的义务得到有效的履行,从而保证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另外,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还必须以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不得扩大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4、行政强执的手段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的手段相对平和,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执行罚是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而给当事人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代执行是当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直接强制形式较多,一般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较常见的有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拘留、强制传唤等。5、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4、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转化为依据,如果将法律规范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为了更深入的了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笔者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进行细致的分析,得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三个性质: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而实施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单方的行政行为。其实施只须以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尽管某些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实施,但是法院实施的前提也是行政机关申请,并且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

5、理决定,法院执行不会改变所执行的内容的性质以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所实现的是一种行政权力,具有明显的行政性。2、强制性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为行政相对人逾期不主动履行行政决定,在此情况下,要通过以强制性为依靠的强制执行才能够使行政决定得以实现。这里所说的“强制性”是客观上可以加以使用的手段,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直接运用,它能够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它的目的是行政处理决定能有效地得以实现,却无需考虑义务人是否接受。它本身就体现出违背义务人主观意志和对义务人的单向操作...。例如,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决

6、定一旦生效而义务人拒绝履行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执行便表现为强行拆除活动,而不受义务人意志影响。因此,可以说强制性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与意义。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得到有效地执行。就行政处理决定而言,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那些需要执行,义务人却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实施的,目的在于行政决定得以实现。本质上,它只不过是把义务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由法律状态转为事实状态而并不给义务人添加新的义务。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受拘留处罚的

7、人不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公安机关便可以强制将其拘留,从而既定的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时行政处理决定即告实现和执行。这样,我们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作出了具有执行性的行政处理决定,以义务人不主动、及时履行这一决定而使该决定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为前提,行政机关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来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由此可知,“执行”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贯穿行政强制执行始终中的,“执行”使得行政决定得以实现。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分析《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趋于完善,弥补了以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

8、缺乏规范化”、“设定权缺乏法律规定”、“缺乏程序规定”等诸多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使得在以往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乱”与实施的“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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