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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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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欺诈犯罪的法律适用探微摘要: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涉及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适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对客观欺诈行为的考察为依据,单位应纳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应对骗取贷款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未来贷款欺诈犯罪可采用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关键词:贷款欺诈;骗取贷款罪;法律适用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构成形态比较我国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
2、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既密切联系,也相互区别。在主观要件上,两罪的主体均包括自然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仅以自然人为主体,单位被排除在外;而骗取贷款罪则扩展了主体的范围,将单位纳入其中。两罪均属故意犯罪,但犯罪目的和故意形式不同。贷款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金融机构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追求态度,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骗取贷款罪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的犯
3、罪目的,对危害后果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而且故意的内容仅指向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对于构罪要件中的“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持过失甚至无过失的心态,因为这些是犯罪构成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1]...,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之对应的认识或意志内容。在客观要件上,两罪都侵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但贷款诈骗罪的客体还包括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客观行为方面,两罪都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在犯罪手段上具有“欺诈”的一致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列举的贷
4、款诈骗罪五种常见形态同样也适用于骗取贷款罪。①二、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成立的关键,如何证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此列举了7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
5、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当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取得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如果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针对形形色色的骗贷情形,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其实施的行为出发,综合所有事实,并排除其他可能,通过严密地法律推理,才能得出正确结论[2]。...首先,要判断行为人贷款时对还款能力的认知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却采用欺骗性手段大量申请贷款,表明其对不能按期还款已有明确预期,但自始就不打算且事实上也不可能按期归还贷款,因此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
6、人为进行商业投机而申请贷款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凭借现有实力能够按期归还贷款,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可排除贷款诈骗罪的成立。其次,要判断行为人取得贷款后的使用行为。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贷款肆意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均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骗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并采用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还款义务的,即事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有人认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①对此,可从犯意转化的角度分析。犯意转化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变,通常的处理原则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如
7、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按较重的罪定罪量刑[3]。行为人在骗取贷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所骗贷款的目的,表明其本欲犯轻罪即骗取贷款罪,后改变犯意而犯重罪即贷款诈骗罪,所以应按重罪即贷款诈骗罪来认定。事实上,刑法及相关解释并未将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限定在取得贷款前,行为人在对贷款实际控制过程中任何时候的非法处分行为都可能是非法占有心理的反映。因此,在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取得贷款后产生永久控制贷款意图的,也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次,要判断行为人归还贷款的诚意表现。即使
8、行为人到期未能归还贷款,但只要确有诚实还贷的表现,比如案发时虽未还款,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借钱还贷,或有其他筹款还贷行为,就应认为其具有还款意愿,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还贷,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一般也不能就此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仅客观上不能归还贷款,而且主观上也没有归还贷款的诚意,如故意隐匿款物去向,或携款潜逃,则可推定其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三、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一)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责任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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