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812861
大小:34.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16
《从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谈风险代理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从一起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谈风险代理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风险代理制作为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律师代理收费方式,被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视为双赢而普遍为人们接受。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基于信任和了解,订立风险代理合同,试图通过委托事务的处理,使彼此获得收益。但是,委托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不信任,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委托方是否可以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常常引起争议。在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之前,请先看一则案例:3/3 2000年8月被告某实业公司因无锡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其货款800
2、000元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委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为其追偿该欠款,并签定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律师为该诉讼的全程代理,代理范围为诉前调查、立案、诉讼保全、参加庭审和执行;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指派该所两位律师为主要承办人;该代理为风险代理,被告按照原告实际追回的资金、财产数额计付代理费用,其中:追回资金在150000元以下,按10%计付;追回资金在150000元以上,按11%计付;被告接受的实物资产或土地使用权按折现价值总额的10%计付;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律师费10000元,如实
3、际追回财产不足100000元,则按实结算,多收部分返还;诉讼过程中的律师住宿、车费由被告另行支付。合同订立后,被告预付原告代理费10000元。原告依约处理委托事项,在法院经济庭的主持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无锡某钢铁公司所欠被告800000元,于调解生效之日付100000元;2000年12月底付250000元;2001年1月底付150000元;2001年2月至2001年4月期间每月支付100000元。调解生效后至2001年2月1日前,被告追回货款600000元。2001年2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称原
4、告未能完全履行代理义务,要求终止委托代理合同。自此,双方解除了代理合同。此后,被告经申请执行,又回款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代理费用,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回款600000元的约定风险代理费;未回款200000元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1998)年251号关于《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的代理费用;以及被告通过申请执行回款100000元的代理费用。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到委托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即被告是否应当履行支付代理费用的
5、义务,以及代理费的计算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代理费的构成及性质进行分析。 1、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追回600000元,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费。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风险代理,被告按照原告实际追回的资金、财产数额计付代理费用,其中:追回资金在150000元以下,按10%计付;追回资金在150000元以上,按11%计付;被被告接受的实物资产或土地使用权按折现价值总额的10%计付;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律师费10000元,如实际追回财产不足100000元,则按实结算,多收部分
6、返还。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为被告解决了涉案金额为800000元的诉讼案件,回款600000元,被告的600000债权已经实现,原告该项诉请实为被告应当支付的报酬,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在扣除已预付的10000元代理费后,将风险代理费50000元给付原告。 2、原告未追回资金200000元,参照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1998)年251号关于《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未回款200000元的代理费。因委托合同涉案标的800000元,虽然原告未追回资金200
7、000元,但原告在法院调解处理涉讼案件中,已完成了代理工作,就此部分的代理费用应参照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1998)年251号关于《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由被告对价给付。3/3 3、合同解除后被告回款100000元,原告要求按此计算代理费作为可得利益由被告进行赔偿。原告诉请的该笔费用,在上述两项费用中已经计算,此项为重复计算,同时,该笔代理费并非原告必然获得,不属可得利益,对此项请求,法院不应支持。3/3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