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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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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实际该条文是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一款经过完善后写入刑法典的。该条罪名从《补充规定》中出现到现在已过去18个年头了,其间就说罪名的争议,提付就未中断过,本文试从该罪名的法律渊源,罪名构成要素来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就该罪的名称谈一个人的粗陋观点。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
2、合理性...自从1988年的《补免规定》出台以来,虽然有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办的成功案例却很少。尤其是以该罪名单独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几乎没有,都是与贪污罪、受贿罪作数罪并罚时才出现,似乎该罪名已成为了贪污贿赂罪的一个附属罪名,于是乎理论界也好,实践中也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可行性,存在的必要性都产生了种种质疑,主要观点有这么几种: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成立,要求当事人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如果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就可以定罪,而司法机关不主动搜集有关财产来源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上有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3、实际上就是一种“有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也是不相符的。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责任,这与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诉讼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理论也是相悖的。3、认为该罪的法定刑偏低,与贪污罪、受贿罪相比相差太过悬殊,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将此罪当成“避风港”,逃避法律,拒不交待其贪污、受贿的事实。加之现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查处难度很大,因其反侦查能力强,销毁证据的大有人在,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的情况下,想完全查清事实有很大的难度,造成本应以较重刑罚处罚的,因其抗拒反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4、罪从宽处罚。4、有学者认为本罪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浊益本罪的法律特征。凡此种种,等等。...一个新罪名的出现,人们去认识它、了解它,总需要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存在疑问是可以理解的。而一个罪名的存在是否合理,我认为需从其立法的法律依据即其渊源和它作为一个罪名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以及是否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出发点考察。(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法律依据(渊源)有的人认为设立本罪缺乏宪法依据,认为我国宪法局无一条规定公民的财产申报制度,那么对财产的来源及财产状况的保密仍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5、。还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公民当然包括这些国家工作人员。这说明国家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义务,而公民并没有向他人(包括特定机关)说明其个人财产来源的义务,享有保密的权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本罪的设立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宪法和法律明确指出其所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非法财产从来不予保护,而本罪的立法愿意是为了惩治那些以非法手段取得财产的犯罪行为,这与宪法的精神是不相悖的。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
6、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以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任何公民对于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都应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应隐瞒,我们相信任何公民的财产来源只要是合法的,他都不会冒着被冠以犯罪的危险而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去拒绝向司法机关如实说明,除非其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同时,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肯定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义务为行人的隐私和财产来源保密。本罪的设立弥补了“有些犯罪事实很难查清,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使犯罪的分子逍遥法外”的缺憾,为
7、完善刑事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完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是否合理,除要研究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之外,其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科学理论,是否具有自己明确而独立的犯罪构成,也是重要的标志。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因为行为人对于自己的收入来源是心中有数的,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无疑是明知的,对于自己明知的事实,在责令其说明来源时,其“不
8、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就是直接故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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