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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三星洛基克斯公司与矿船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北海海事法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三星洛基克斯公司与矿船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咼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鲁民四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星洛基克斯公司(SAMSUNLOGIXCORPORATION)。法定代表人:Y.II.Song,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船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法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闫嘉有,总经理。姚洪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船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
2、托代理人:孙建国,总经理。姚洪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星洛基克斯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矿船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五矿船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日照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2006)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三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奇、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姚洪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2月,三星公司
3、委托五矿日照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安排有关“柴乐宾斯可轮”口印度海运到日照港22220吨精铁矿卸载事务。涉案提单由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提单载明托运人埃克斯芬(印度)矿石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空白指示),通知方五矿钢铁有限公司。提单市“柴乐宾斯可轮”船长代表英特欧辛船务有限公司签发。提单运输条款第一条规定提单正面注明日期的租船合同被并入本提单,但提单正面没有注明租约的签订日期。涉案租约载明船东为日本可库赛航运公司,承租人为科莱斯特海洋租船印度有限公司。三星公司作为授权代表在租约出租人一栏处签字。租约另订有FIOST条款,即船
4、东不负责装卸费、积载和平舱费。租约还规定,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负责。滞期费最迟在卸货完成后30天内结算。“柴乐宾斯可轮”到达目的港tl照港后,2005年2月16日,收货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卸货作业合同。货物于2005年2月26日全部卸至收货人租用的码头堆场。2005年5月27H,货物全部运离堆场。2005年5月31日,三星公司向五矿FI照公司递交留置货物声明。三星公司以五矿公司
5、、五矿FI照公司违反了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由,请求判令赔偿滞期费损失55022.54美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涉外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代理业务发生地为日照港,三星公司提起诉讼,五矿公司和五矿FI照公司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各方当事人分别援引屮国法律进行起诉、答辩,对适用中国法律并无异议,本案应适用屮国法律解决纠纷。涉案提单系由船长代表英特欧辛船务有限公司签发,承运人系英特欧辛船务有限公司,三星公司并非涉案海上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其不享有对涉案货物的留置权。涉案提单约定将租约并入提单,但并
6、未注明具体签订租约的FI期,未将涉案租约特定化,涉案租约未能有效并入提单。木案争议的产生系三星公司认为五矿日照公司的行为造成其丧失对收货人行使留置权的机会。本案应判断三星公司对收货人是否享有留置权。滞期费是租船合同屮岀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本案的收货人并不是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其没有承担滞期费的义务,三星公司无权向收货人行使留置权。租约是否有效并入提单,并不会改变滞期费承担的义务主体,三星公司依此租约提出相应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木案三星公司不是承运人,收货人也不是承租人,三星公司所诉称的留置权并不成立。五矿日照公司凭正
7、本提单放货,履行代理事务,并无过错,符合法律规定。三星公司要求赔偿因丧失留置权的损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Z规定,判决:驳回三星公司对五矿公司、五矿FI照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86元人民币,由三星公司负担。上诉人三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三星公司是该批货物的承运人完全有权对货物享有留置权,被上诉人接受我方委托后,代理我方对外放货应当及时向我方报告货物的放货信息,这是代理人的基本责任。在其将货物
8、放走后没有将放货情况通知我方导致我方留置权的落空,被上诉人应对他们的失职对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五矿FI照公司和五矿公司答辩称,三星公司并非合同的承运人,两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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