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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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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证据收集与整理第四章立案与举证第五章开庭准备与审理第六章结案与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帮助律师在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因参与道路交通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引发争执而产生的纠纷。第三条律师在引用本操作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
2、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当发现本操作指引的内容与自已所代理的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还应结合自已的实践经验和各地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正确的判断。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四条接受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审查,同意接受道路交通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驾驶人、乘坐人、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第五条承办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
3、分认识到该类案件的复杂、繁琐性,接待工作应十分耐心和仔细,避免激化受害人家属与侵权人之间关系的言辞。第六条承办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以便求得指导和协助。第七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资格: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委托人应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驾驶人、乘坐人、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继承人,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2、审查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第八条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的诉讼参加人包括:(1)受事故伤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授权的适格代理人;(2)事故死亡者的法定继承人及其授权的适格代理人;(3)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代理人;(4)机动车所有人及其授权的适格代理人;(5)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适格代理人;(6)其他适格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下列事项:1、委托事项
5、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2、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合理条件;3、审查委托人如为事故受伤者时,是否有需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4、事故机动车辆投保情况(保险类别、保险期限)。5、受害人投保情况。第十条承办律师在决定接受委托时,律师有对以下情况向委托人详细告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法院的收费标准;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3、一审判决(裁定)后委托人如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6、法院提起上诉;4、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5、委托人若是案件被告,应了解其是否有反诉的情况,如有并需要提出反诉时,应告知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6、委托人若是案件被告,还应审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有异议并需要提出申请时,应告知委托人在答辩期内提出;7、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向委托人告知诉讼风险。第十一条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1、有特别代理权限的
7、,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的予以约定;2、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同时告知其诉讼风险并制作笔录。第十三条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2、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3、委托人利
8、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4、委托事项违法;5、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构成解除条件的。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原件后当即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若向委托人收取原件,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制作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经办律师共同签字附卷。第三章证据收集与整理第十五条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办律师应在授权范围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第十六条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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