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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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4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合成氨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附件: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doc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2月21日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附件: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合成氨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2、,特制定本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合成氨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控制合成氨行业产能扩张,引导本地区合成氨行业有序发展。(二)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三年内,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引导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转移,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新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三)严禁在依法设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

3、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区域内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合成氨装置,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逐步退出。(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建设在依法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内,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二、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造气炉按需设置。(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4、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三)鼓励现有企业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三、资源能源消耗和综合利用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见表1),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国家标准规定的准入值(见表2)。表1、表

5、2所列能耗限额随最新标准(GB21344)的发布更新。表1: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GB21344)原料类型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千克标准煤/吨)(kgce/t)优质无烟块煤≤1900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2200天然气、焦炉气≤1650备注:标准以外煤种参照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类表2: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GB21344)原料类型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千克标准煤/吨)(kgce/t)优质无烟块煤≤1500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1800天然气、焦炉气≤1150备注:标准以外煤种参照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类现

6、有企业应在三年内达到“表2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GB21344)”的要求,新建或改扩建合成氨项目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水耗应符合《取水定额第8部分:合成氨》(GB/T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18916.8-2006)规定的取水定额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水耗应达到行业最先进指标,合成氨企业造气渣应100%利用。四、环境保护(一)合成氨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

7、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二)新建合成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新建合成氨企业应达到《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支持和鼓励现有合成氨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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