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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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 第74号    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

2、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

3、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

4、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新建、改扩建烧

5、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规格质量分数(%)综合能耗准入值(千克标煤/吨)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千瓦时/吨)≤12个月≤24个月≤3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离子膜法液碱≥30.0≤350≤360≤370 ≤2340 ≤2390 ≤2450 离子膜法液碱≥45.0≤490≤510≤530离子膜法固碱≥98.0≤750≤780≤810隔膜法液碱≥30.0≤800                          ≤2450隔膜法液碱≥42.0≤950

6、隔膜法固碱≥95.0≤1100注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注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m2,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二)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现有烧碱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限额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规格质量分数(%)综合能耗限额(千克标煤/吨)电解单元

7、交流电耗限额(千瓦时/吨)离子膜法液碱≥30.0≤500≤2490离子膜法液碱≥45.0≤600离子膜法固碱≥98.0≤900隔膜法液碱≥30.0≤980≤2570隔膜法液碱≥42.0≤1200隔膜法固碱≥95.0≤1350注: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m2,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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