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罪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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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的罪与非罪吴凰行【学科分类】刑法学【作者简介】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电子信箱:crx344200@163.com。【收稿日期】2010年10月30日【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责任编辑】刘小妹2010年10月21日《中国法院网》法律实务栏目刊登的《向小偷兑现借款构成盗窃罪》一文,笔者对该文的结论及理由尚存疑问,认为有待商榷,故略抒己见,供交流探讨。【案情】今年2月,黄某因为做生意周转需要在朋友李某处借款3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年底付清。5月的一天,黄某突然接到李某表弟谢某的

2、电话,称所欠李某3.3万元债务已经转到他那里,只要还5000元就可以把借条拿回去。黄某细问之下,对方才告诉他,借条其实是偷来的,想和他"私了"。黄某一想,如果拿到借条,债权人便没有证据向他索债。次日,黄某以5000元代价从谢某处拿回那张借条,不久,谢某案发。【分歧】...以案说法: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的罪与非罪吴凰行【学科分类】刑法学【作者简介】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电子信箱:crx344200@163.com。【收稿日期】2010年10月30日【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责任编辑】刘小妹2010年10月21日《

3、中国法院网》法律实务栏目刊登的《向小偷兑现借款构成盗窃罪》一文,笔者对该文的结论及理由尚存疑问,认为有待商榷,故略抒己见,供交流探讨。【案情】今年2月,黄某因为做生意周转需要在朋友李某处借款3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年底付清。5月的一天,黄某突然接到李某表弟谢某的电话,称所欠李某3.3万元债务已经转到他那里,只要还5000元就可以把借条拿回去。黄某细问之下,对方才告诉他,借条其实是偷来的,想和他"私了"。黄某一想,如果拿到借条,债权人便没有证据向他索债。次日,黄某以5000元代价从谢某处拿回那张借条,不久,谢某案发。【分歧】...第一种

4、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谢某盗取借条的行为,黄某事先不知情,更没有参与,他出钱从小偷那里"买回"借条,或者说兑现债务,目的仅仅是为了消灭债务,但双方只是销毁债务凭证,该债务能否销毁还未成事实。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恶意向小偷兑现借款,销毁债权凭证,构成盗窃罪共犯。因为,借条属于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即公私财产,黄某虽然未参与偷窃谢某偷窃借条过程,但事后,他通过支付5000元拿回借条,使得李某的33000元债权归于灭失,换句话说,本案侵犯的对象不是直接占有有价值的被盗财物,而是通过减少对方债权实现占有。【管析】...原文是第二种意见,黄某

5、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一、黄某行为已构成犯罪。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该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或者说没有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制止或惩罚。本案中,借条系李某合法取得,是真实反映他与黄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直接凭证,从一定意义上也是唯一凭证,丧失借条则意味着李某无法实现债权。本案中,黄与谢某合谋通过较低的代价,支付5000元,使得李某对其享

6、有的33000元债权归于灭失,这种行为已严重破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治以刑罚不足以维护受害方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二、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本案中,认定谢某构成盗窃罪是前提,认定谢某犯罪取决于借条是否属于盗窃罪所指向的"公私财物"。有人认为,借条属于记名债权凭证,不能够即时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对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进行了区分,规定了盗窃不能够即时兑现或必须提供证明才能兑现的,其数额不能计算为盗窃财物的数额。笔者,不敢苟同,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应区别对待,如果,

7、该借条没有兑现或部分兑现,不能作为盗窃数额计算,仅仅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如果,已经兑现就应计算进盗窃财产数额。人们生活中,借条完全即时兑现的,只是没起诉到法庭而已。我国2005年10月27日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财产包括证明对这种资产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括债权债务凭证也应归纳在内。其次,谢某盗得借条,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黄某的兑换,才使盗窃借条后的目的得以实现,引发了盗窃行为的最后终结、危害后果实际发生,并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一方面是小偷占有借条中本应属于失主的3万元钱;另一方面黄某持有、销毁借条,为赖

8、债并消灭失主的债权提供了可能。小偷谢某与黄某的行为,成为犯罪行为的两个方面,且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后,黄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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