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有关共犯问题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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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有关“共犯”问题的质疑邱广木内容提要:对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存在“共犯”问题的观点提出质疑,探讨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加深对刑法总则与分则内在联系的认识与理解,以期待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司法实践的科学化。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正犯共犯连累犯窝藏、包庇罪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中的犯罪分子,指导司法实践准确运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审理好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2、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很值得质疑,下面就该条款提出几点质疑,以加深对交通肇事罪的认识以及对刑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一、指使人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正犯为了简明易懂,我们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犯罪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等四类人简称为“指使人”。指使人构不构成交通肇事

3、罪的正犯呢?笔者认为,不能构成。所谓正犯①,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犯罪的实行犯。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首先,指使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直接正犯。直接正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直接实行犯。根据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4、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以上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很显然,指使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指使人不能成为直接正犯。其次,指使人也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行为以遂行自己的犯罪之情形(也叫间接实行犯)。间接实行犯是行为人本人

5、并不直接实行犯罪,即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案件的行为,而是假手于他人的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它主要特征有:1、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对他人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是他积极追求的,并且是故意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年龄的人去实施危害行为。2、客观方面是利用了他人以遂行自己犯罪的行为并且利用他人遂行自己犯意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对象方面,也就是被利用者应为本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从以上间接正犯的定义和特征来看,指使人不具备直接故意要件,因为致人死亡并不是他积极追求的,尽管指使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是故意的;也不具备客观方面的要件,指使人并

6、没有事前“通谋”,他的指使行为是发生在交通肇事后,与交通肇事发生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因而,指使人也不是间接正犯。再次,指使人也不可能构成共同正犯。所谓共同正犯也叫共同实行犯,是指每一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参加实行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共同正犯也就是共同犯罪,下面作详细论述)。比照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就可以明确得出,指使人并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来看。因而,指使人也不可能构成共同正犯。综上所述,很明然,结论为:指使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正犯。二、指使人能不能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既然不是正犯,那是不是共犯呢?笔者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所谓共犯,

7、在概念上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的。有人认为,共犯就是指其行为并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但由于刑法总则有某些补充规定,因而这些行为仍然构成犯罪的非实行犯。笔者这里指的“共犯”采用的是,相对正犯(实行犯)而言的非实行犯。我国刑法总则对共犯的规定是在刑法总则第三节的共同犯罪中。因而,要弄清楚指使人是不是共犯,首先必须弄清楚指使的行为构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共犯存在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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