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原心定罪司法原则-司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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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原心定罪司法原则-司法原则论文本文作者:赵进华牟瑞瑾工作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一“、原心定罪”的由来汉代大儒董仲舒说:“《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1]《春秋》为何重“志”?因为《春秋》的主旨是要弘扬一种“礼”的精神,而“礼之所重者在其志”[1],只有“志敬”才能“节具”,也才能谓之“知礼只有“志和”才能达臻“音雅",方可称得上“知乐”;也只有“志哀”才能做到真正的“居约”,这才是真正的“知丧”。正是本着这种“重志”的精神,董仲舒在《春秋》决狱的实践中正式提出了“原心定罪”的审判理论。董氏在《春秋繁露•;精

2、华篇》中将他的审判宗旨归纳为“《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以看出,董氏在坚持“事”和“志”相结合的基础上,特别看重一个人的主观意志对于定罪量刑的关键意义,并以之为依据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型,针对不同的情况处以不同的刑罚。董氏之后,《盐铁论》又进一步发挥了“原心”的理论,将《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论心定罪”,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21o只不过这样一来,就从相对的“重志”滑向了单纯的主观归罪。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将董仲舒的“原心定罪”发挥到极致,就会蜕

3、变成毫无任何限制条件的“赦事而诛意”,即中国人常说的“诛心”。这当然不是董仲舒的本意。这种纯粹主观归罪从而惩罚思想的范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极端恶劣的影响,典型的例证就是“腹诽”罪名的问世。同时“,诛心”的观念对于民族性格的塑造和民间心理的形成也影响至深。中国人在评陟人物时总喜欢做“诛心”之论。“诛心”说在当代的新表现,就是动辄对人们的言论文字或行为上纲上线,乱扣大帽子“,文革”中此类事例真是擢发难数。“诛心”的观念的思想根源何在?为何在中国古代能够泛滥成灾?郝铁川认为,儒家的“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引导人

4、们向内挖掘,使得中国传统的刑法以'诛心'为目的,即'论心定罪"[3]。可是,令笔者疑窦丛生的是,法家虽信奉性恶之说,却同样主张“诛心”,试看韩非子的经典论述“:是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又《韩非子•;外储说上》云“:患之可除,在子夏之说《春秋》也:善持势者,蚤绝其奸萌。”更证实了儒法两家在钳制思想方面立场的不谋而合。无疑,他们都是主张“绝恶于未萌”[4]的,这也是由他们的学说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本性决定的。那么,如果说一定要冠以“专制主义的帮凶”的名号的话,似乎也应该由儒家和法家来共同承担才

5、对。就这样,由董仲舒所发起的《春秋》决狱,其审判宗旨最终被概括为“原心定罪",尽管其间充满了曲解和误会,然而终于和中国悠久的“诛心”传统合流了。二“、原心定罪”对客观归罪的矫正秦代法家奉行“诛名而不察实”的形式规定,实践中往往只看效果,不看动机,只看现象,不看实质,于是导致客观归罪风气肆虐,不利于个案公正的实现,“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5]的现象比比皆是。至于为何会演化为这般局面,据吕思勉先生的分析,是由于世易时移,“德与礼之用穷”,而“不得不舍其意而诛其事”[6]o而从学术的层面上来讲,这种现象的出现,亦是先秦

6、时代以申商、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说发展到极致的一个必然结果。因为“,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7]323以“原心定罪”为指针的《春秋》决狱的启动和实施,其初衷乃在于力矫汉法僵化、苛酷的弊端,而在客观上的确遏制了当时刑罚的深刻和泛滥。武帝时儿宽以博学为奏就掾,后擢为中大夫,迁左内史,史称其“缓刑罚,理狱讼”[9]o廷尉于定国“,延师学《春秋》……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朝野称颂曰J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10]

7、又陈宠虽以法律传家,为理官,但“性仁矜……,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者甚众/[11]东汉时“(何)敞在职,以宽和为政,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12]o《春秋》决狱的一个题中应有之义就是“察狱重情”,而“民情不易得,则蔽狱不免失实,而不得不力求其轻,故曰:'附从轻,赦从重[6]399。董仲舒曾经运用《春秋》经义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儿子为救助父亲,却误伤了父亲,依当时律法应按殴父罪处以“枭首”之刑。董仲舒却有截然不同的解说“: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

8、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13]164在此案中,董仲舒依据“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春秋大义”,认为父子乃至亲之情,子执仗救父,动机本非殴父,所以不应将其治罪,应予赦免。如果按照沿袭自秦朝的纯客观主义的归罪原则,固然可以维护法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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