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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总结归纳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概念的争议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三、国法四、法的特征五、法的作用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三、法的价值冲突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二、法律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二、法律体系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第六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广义与狭义二、法的效力的根据三、法的效力范围四、法的空间效力五、法的时间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三、法律关系主体四、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法律关系客体六、法律关系
2、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二、执法三、司法四、守法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适用的目标二、法适用的步骤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概念二、法律推理的种类第五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一、资本主义法二、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第三节法的传统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第四
3、节法的现代化第一章法的本体(百分之五十)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概念的争议2.
4、实证主义
5、(
6、恶法亦法
7、,回答的问题是[法实际是什么
8、):
9、不承认1.戒: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礙上必然的联系]。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
10、分析法学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
11、:
12、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回答的问题是法应该是什么古典自然法学:内容的正确性第三条道路: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但是
13、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公共权力机关按照
14、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而只是在表述
15、法律。(以法条表现),法院三、国法(
16、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17、):
18、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判例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9教会法;国家法指的是公法9与私法对应O规范: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国法+宗教+习
19、惯+遍要求相一致的I趋向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I(
20、技术规范不以I权利和义务为内容,I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只以反务为内容)其他的与道德的区别区别: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9行为标准上侧重内在;强制方式上(
21、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
22、;I自觉与自发
23、);的I确定性与模糊性I;I调整方式上I的I侧重外在与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国家强制力或者特殊强制力或者最强的强亟);I运作机制上I的可裁判性都须具备
24、):程序性与非程序性;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可争讼性与强制调整行为运行以解决生存问题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
25、;都属社会规范;都是社会调控手段;都是社会文明联系
26、:本质上的联系I见下面I。内容上的联系
27、:I近代以前I重合程度I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I,I古代法学乎大多倾勺于I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顾祠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线,I大多倾向于I只将功能上的联系••古代强调道德的首要地位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近现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J。■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常态化约基础上•♦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调整使得I交易信用I不再建立在I熟悉基础上I而是建立在医;I民主政治是程序性的政治I:I法因
28、其特点更能胜任五、法的作用四、法的特征人〉的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强制作用:针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1.2.3.4.局限性: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存在立法空白和漏洞■♦滞后性(修改会影响权威性);抽象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模糊性:语言表达力;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
29、,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度与深度是有限的
30、: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与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对于主体的正面意义第二节法的价
31、值一、含义:二、种类题,值的正51是法的
32、基本标准
33、,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是法的阳价体系
34、,它可以成为国「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
35、,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正义也
36、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使
37、自由、民主、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