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审判公开原则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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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刑事审判公开原则法律适用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本文试从审判公开原则的适用范围入手阐述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审判公开原则。关键词:审判公开例外情形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审判公开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有利于监督执法者,还有利于增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本文试从审判公开原则的适用范围入手,阐述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审判公开原则。一、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审判公开原

2、则是诉讼原则体系中的一项原则。系统论原理要求系统内的任何部分都要服从于系统的功能,并受到其他部分的制约。因此,审判公开原则只有在有利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时才被适用;同时,它也要受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的制约。当案件的公开审理可能危及社会安全利益或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时,则不应公开审判;或者可能严重背离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时,则可以不公开审判。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强调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普遍原则的同时,无不规定若干例外情形。我国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除《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的对于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

3、人隐私的案件必须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的情形外,还有以下不公开进行的程序:一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不公开进行。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评议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评议均不公开是相似的。二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对于四类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但是,同时

4、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二审有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审理方式。虽然开庭审理与审判公开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但开庭审理毕竟是审判公开的前提条件,不开庭审理便不可能旁听。这与国外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可比性。许多国家的上诉审多系法律审,一般只解决一审及其审前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适用法律是否合法与正确的问题,而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复审,因而不少国家的上诉审(或上告)实行书面审。二、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法律适用二审案件在如何适用审判公开

5、原则问题上,现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究:一是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何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悉要求。我们认为,可以由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采用《法院公报》的方式,向新闻媒体介绍本院不开庭审理案件的二审情况。二是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宣判。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法律允许不开庭审理,可以推导出只向当事人和检察机关送达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只规定了可以不公开审理,并不表明可以不公开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除本章(指第二审程序一一引者注)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

6、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因此,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我们认为,就立法而言,第二种意见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宣判。因为该条的规定是“参照”,而不是”依照”,至于是否公开宣判可以由二审法院酌定。不开庭宣判的案件可以用新闻发布会或法院公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三、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问题。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书面报请复核和全面复核(注:详见刑诉法第三篇第四章死刑复

7、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髙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这就是说,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判。不过对大多数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向被告人在执行死刑前宣告;对于不核准死刑而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按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重新审判,在开庭时,重审法庭都要宣告不核准死刑的裁定。故而绝大多数的死刑复核案件,核准与否的裁定是公开宣告的。但是仍有两种情况需研究:一是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定,只在交付执行前向本人宣告,而没有向社会宣告的机会;二是复核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也没

8、有向社会宣告的机会。这两种情形导致只知道一、二审裁判的结果,而不知道最终裁判的结果。我们认为,这有违审判公开原则的目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有以下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是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定,以及在复核程序中直接改判为死缓或以下刑罚的判决,由原审法院按公开宣判的要求代为宣判。这类案件为数甚少,不会导致过重的宣判负担。二是是用公报的方式向新闻媒体公布,以体现死刑复核程序的透明度。口(作者: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学历:本科,专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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