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纠纷案例有车一族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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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本案是一起保险纠纷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主张理赔,保险公司以车损不足额保险应按比例赔偿和间接利益损失不予赔偿为由拒赔,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最后得到全额赔偿。民事判决书 (2010)甬余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兵,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

2、总经理。  委托代理入:庞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运输公司)为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斗月13日向本院起诉,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某某某独任审判,分别于201。年5月飞8日、7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桥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兵,被告蚌埠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桥运输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9年舜月3。日为车牌号皖c72707解放牌货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3、、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等险种,被告经审核同意并向原告出具了号码为八HBFB132z!18ogB000430B号保险单,约定保险期为2009年5月7日至2010年5月6日。2009年6月28日8时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李运超驾驶着该车在杭角高速公路宁波方向124公里5叨米余姚路段发生碰撞桥梁护栏的单向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三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此发生的损失为车辆修理费351”元,现场施救费1000元,吊驳车费7800元,桥梁损坏修复费88184,68元,合叶〕3

4、2084.邸元,之后,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却拒赔。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32084,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蚌埠保险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行使证明,被告依免责条款的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原告关一于车损险以及施救费的计算方法有误,应按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计算车损阶应赔偿19206.95元,施救费应赔偿4815.32元。第三、原告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应赔偿88184.68元的请求,因为桥梁损失没有通过评估、鉴定等合法程序确定下来)且其中有3万尤

5、损失系间接损失,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不应当予以赔偿。第四、本案应适用2。。2年的保险法,根据20()2年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刘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有关被告的免责条款应当生效。第王、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保险单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对保险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驾驶证及事故责任认定书各1份,拟证明原告驾驶员持有合法驾驶证发

6、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责的事实,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对驾驶证认为系复印件而不子质证,本院认为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持有合法驾驶证的,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3、定损单及修理发票各1份,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此支付了315。。元修理费的事实,被告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定损单上签字的是驾驶员李运超,因其不是被保险人,故其签字应无效,本院认为,李运超系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其在事故车辆定损时签字并无不妥,_巨该定损单亦有被告委托的中国太平洋保

7、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定损专用章确认,故本院对该定损单予以认定;4、索赔单、押金、发票以及桥梁损失计算清单各1份,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付沪杭角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88184.68元的事实,被告刘桥梁损失计算清单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这份证据中的交通管理补助费3万元系间接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本院认为该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故本院刘被告的异议不予采纳,对_匕述证据子以认定;5、发票2份,拟证明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现场施救费1万元以及人工吊驳施救费7800”元的事实,被告

8、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保险条款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关于相关免责条款约定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原告签字认可。本院认为该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附于保险合同故本院对原告异议不予采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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