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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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一)先秦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我们的古人早在原始公社时期,就已懂得利用土地种植谷物解决衣食问题。随着生产的发展,并以生产的谷物用来在部落之间进行交换,人们开始直观地看到土地的社会功能。土地作为生产手段的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从而部落首领以氏族长的身份,逐渐掌握了土地的支配权,并在部落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而不断发生战争。夏代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了正式的官职制度,设置有“工正”、“牧正”等官职。从一些历史记载来看,“工正”、“牧正”可能是专门负责农业和赋税事务的官职。由于文献资料的缺

2、乏,目前锻未找到涉及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方面的记载。商代土地属于商王所有。《尚书•梓材》中载:“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甲骨文中提到“归山”的记载,即表示“归还商王所炀田邑”的意思。西周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所有,土地管理方面推行井田制。据《孟子•滕文公上》载:“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到了四周后期,由于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各诸侯国逐渐突破约束,把土地用于交换、租借、赔偿等活动,土地

3、国有制开始向土地私有制的道路过渡。(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先后开始变革,大力调整土地政策,制定了新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郑国率先进行了这种变革的尝试,从而拉开了春秋时期土地改革的序幕。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油,庐井有伍。”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从而开始了“履亩而税”。战国吋期,魏国的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魏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推动魏国走向富强。韩国由申不害主持的变法

4、。秦国在秦孝公时开展了由商鞅领导的变法。商鞅围绕土地所有制关系展开变革。其屮,具有全局意义的一项改革规定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后人将这次变革的内容简洁地概括为“坏井田,开阡陌”。“阡陌”,指每亩田的小天界;“封疆”,指每顷田的大田界。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就是要打破划分井山界限的各种山界,重新划分山界范围,向农民颁授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它代表着中国土地制度至此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折。这样的转折,顺应了时代的需要和历史进步的潮流,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三)秦汉时

5、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秦灭六国,结束了春秋以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在中央设置了治粟内史,“掌谷货,有两丞”,汉承秦制,“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机构进一步扩大。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其中太仓丞掌田租收入,籍田丞掌皇帝籍田收入。秦汉吋,中央皆设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秦汉时期土地法律制度所调整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来看,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

6、面:第一,关于公田的分配标准。秦汉的土地分为公田与私田两人类,私田为地主所私有,其占有、经营、转让等活动国家无需多加过问。公田则为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基本财富,也是国家扶弱抑强的重要凭借。对于公田的分配、使用、经营等内容,法律中多有规定。第二,关于土地顷亩阡陌的标准。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各国对土地的顷亩与阡陌标准都有所规定。秦汉时期,出于管理的需要继续对此进行规定。第三,关于土地的保护。在汉代的《田律》中,多有保护土地的规定,张家山汉简《田律》规定:“盗侵巷属、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四两。”(四)隋唐时期的农

7、村土地法律制度按照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归属,隋唐时期的土地类型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种类型。所谓封建的国有土地,是指封建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土地。隋、唐建国后不久,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劳动人手,征收更多的赋税,继续实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极力维护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在均山制下,仍存在许多私人土地。安史之乱以后,封建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庄园,庄园经济又成为封建私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为了保护国有土地不受侵害,隋代采取了许多法律措施,具体的方法有:其一,沿用前代的乡里组织,严格户籍的管理。在畿内(首都及直辖县

8、)以五家为保,设有保长;五保为闾,设有闾正;四闾为族,设有族正。畿外在保之上为里,设有里正;里以上为党,设有党长。这样隋朝从中央中央到地方就建立了一整套的行政系统,来加强对民主的管理。唐时期为了土地的管理和合理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保护。这些法律条文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对侵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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