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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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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业务管理及法律法规依据一、报关单位管理根据《海关法》和《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一般进出口企业)。(一)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违反《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的,海关按照《海
2、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企业分类管理根据《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令第71号)的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符合A类管理标准,并经申请被海关评为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在对其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优先申报、优先查验、优先放行、凭保函验放等通关便利;对因有违法违规和不规范经营记录而被评定为C、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采取一定的措施实
3、施重点监管;对B类管理企业,海关实施常规管理。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以“守法便利”为核心原则,对守法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如实施A类管理是企业评定为“红”名单企业、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适用便捷通关等优惠措施的先决条件。(三)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和公布制度评定和公布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是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守法状况和水平采取的一种内部管理措施,不需企业提出申请,公布后不发任何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定期在评定年度的第一季度评定并在相关媒体上正式对外公布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海关对“红名单”企业
4、给予所有按规定可享受的通关便利措施,对“黑名单”企业调整为D类管理。二、进出口货物通关企业进出口活动应遵循“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如实申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应按规定格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内容与合同、许可证件、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证件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
5、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等内容必须真实。电子舱单数据必须真实、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内容完全一致。海关将依法对申报内容和货物进行审核和查验。(二)依法纳税国家赋予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权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交纳关税及进出口环节税的义务。纳税义务人若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需注意的问题:一是关
6、于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包括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款项。此外,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也应当计入:1、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除购货佣
7、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2、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3、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同时,海关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
8、磋商。二是海关税费的补征和追征。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三是纳税期限及强制措施。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如不能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0.5‰的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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