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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作业一、2010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11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2008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解答: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2、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二、甲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2008年10月
3、,乙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就委托甲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甲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丙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以低于上海市场价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乙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丙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后此事被乙知晓。乙遂要求甲和丙赔偿自己的损失。问:1.甲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2.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和丙两人赔偿?为什么?解答:1.甲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委托甲将草药带
4、到上海去卖,而甲却将草药卖于丙,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的利益;甲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丙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丙,并相约共同欺骗乙,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与第三人丙应对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2010年10月,甲公司委托其业务员A购买电脑.在与销售商乙公司洽谈时,乙公司销售人员称其公司销售的扫描仪也很便宜,如与电脑一起购买,可以给甲公司一个
5、较低的价格,A听后,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电脑20台,单价5000元,购买扫描仪20台,单价500元;乙公司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将货送至甲公司,甲公司在货到后付款.(1)如果A将签订合同的情况汇报给公司后,公司认为扫描仪在当地的销售情况不好,便要求A马上与乙公司联系,变更合同,不购买扫描仪.A便向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后,乙公司以货已发出为由拒绝.货到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A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本公司不予追认为由,主张该合同中购买扫描仪的部分与公司无关,拒绝支付扫描仪的货款.问A甲公司能否拒绝支付
6、扫描仪的货款?为什么?B乙公司可否直接向A追究责任?(2)其他条件相同,如果A并不是用盖有公章的介绍信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而只是声称其是甲公司职员,并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问:A此时.构成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B如果甲公司对A的行为拒绝追认,甲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货款?C如果甲公司对A的行为拒绝追认,乙公司可否要求A承担责任,责任的内容是什么?D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告通知后,甲公司对合同予以追认前,是否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答案(1)A.甲公司不能拒绝支付扫描仪的货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7、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只授权A采购20台电脑,没有授权其购买扫描仪,但是A并没有告知乙公司,而是用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了合同.A虽超越了代理权,但根据其持有的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事实,乙公司有理由相信A有代理权且乙公司没有过失,A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也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A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其后果直接由本人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不能以A超越代理权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向A追偿.B乙公司可以直接向A追究责任.在表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