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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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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构建大调解体系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则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大大小小的社会矛盾、纠纷与冲突,呈现出日益激化的危险,造成了社会不和谐的局面。这种不和谐既表现在经济发展、人与环境方面,也表现在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关系、政治体制方面,既有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物质利益关系的矛盾与冲突,也有个人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纠纷。这诸多方面,如果理顺、调整不好,则会影响到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尤其是近年来,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吃祖宗饭、断子孙财”,不从现实出发,盲目开发搞建设,违背了科学
2、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规律,不仅社会矛盾频发,还有时发生群体性事件。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与观点,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并逐步付诸实施。而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工程,更需要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来完成。现实生活中,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则是一个重要的手段。现阶段,我国既存在着大量的调解组织与人员,也积累了丰富的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下面,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来探讨如何构建大调解体系的问题。一、调解的概念、种类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调解一词,《现代
3、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劝说双方消除纠纷。而在现实生活中,其可解释为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当前,按调解的主体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为标准,调解可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的结合。这也是群众所熟知的一种方式。而诉讼外调解,顾名思义,则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参与或主持的调
4、解。具体有以下几类:一是人民调解。也称民间调解,是设立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街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村居民间纠纷的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也即由国家行政机关参与或主持的调解,包括基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三是仲裁调解,即作为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四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由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的调解。五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调解,是指由区
5、县人民政府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设立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六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是指乡镇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对乡镇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和劳动争议纠纷、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经营纠纷,以及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抚育、民间赠与、侵权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七是主管、监管部门行政调解,是指由主管、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于被管理、监督管理范围内的纠纷进行的调解。八是单位组织调解
6、,是指单位内部设立的党政工青妇等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九是民间自发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或其亲友邀请当地处事公道、有威信的人充当第三人从中主持的调解。这九种调解方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而不履行,除仲裁调解外,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从而进入诉讼调解或判决。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矛盾或纠纷的手段,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古迄今,无论是中国的官方,或者是民间,抑或是外国,都在广泛地、不同程度地适用,对于妥善地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各地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三个代表”.
7、..重要思想,积极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方式,从而形成了当前多种调解方式并存、官民共同参与的局面,初步构建了我国大调解的格局。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这种大调解的格局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亟待改进与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组织建设上,各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调解组织基于上级要求基本建立,但不少农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思想认识落后,对此不予重视,调解组织没有建立,对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民间纠纷不闻不问。可以说,当前的调解格局呈现出“官强民弱”、“城有乡无”的特点。二是功能发挥不平衡。越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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