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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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营改增的意义所谓营业税就是企业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率,如企业的营业额为100万,营业税率为3%,则营业税为100*3%=3万元。营业税是价内税,多环节且重复收税。所谓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价外税。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简单说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117元原材料,100元是不含税价格,17元是增值税额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出产品,假设卖出234元。其中200元是产品价格,34元是增值税额,我们要交的部分是

2、34-17=17元这就叫抵扣。假如购进原材料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17元不能抵扣销项税额,那就交34元增值税。例1: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假设建筑企业的营业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

3、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营改增以后,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专用发票则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营改增以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现行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收入包含了税款

4、在内;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营改增”之后,必然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下降。如一项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营改增”之前,按合同金额确认1000万元收入;改革之后,确认收入为900万元(1000/(1+11%))。(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

5、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对全行业都会提高税负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将“营改增”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上浮造价。另外,“营改增”后,招投标的造价计算规则也将发生变化,施工企业应提前研究对策。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调整现有的投标成本价测算方式,并制定适合企业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一套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三是由于要执行新

6、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WORD格式整理...(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

7、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

8、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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