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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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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投资保险论文范文:探讨我国***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word版下载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海外投资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
2、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金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岀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
3、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目前状况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
4、中有所体现。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
5、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最后,在我国的实践中,2001年国务院授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但由于缺乏专门性立法和相关配套机制,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一)立法模式的选择纵观世界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美国型的双边模式,即投资者只有基于母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险协定才能获得保险;二是日本型的单边模式,即不以双边协定为前提,只需要依据国内法就可以提供保险;三是德国型的混合模式,即以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辅m。学界对我国究
6、竟采用哪种模式,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釆用混合模式。首先,前述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双边模式有利于母国政府代位求偿权的最大限度实现,但将未与本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者的承保排除在外;单边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赋予一国海外投资更大范围的承保,但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往往受到限制。其次,截至2005年7月,我国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我国走双边模式提供了现实基础,但由于很多协定未生效,且范围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海外投资的需要。因此,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倡议选择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立相关范文由写法模式。(二)承保机构的设置在前述
7、立法的大框架下,需要考虑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具体设置。由于海外投资的高风险性,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一般都由政府作为主体参加。目前国际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有两种设置模式:一是美日为代表的“一体制”,即法定保险人、审批与经营由统一机构负责。其中,美国由政府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统一负责,日本则由政府机构(企业局)负责;二是德国为代表的“分离制”,即法定保险人、审批与经营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其中,德国联邦政府为法定保险人,政府专设委员会负责审批,国有公司(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负责业务办理[习。不少学者倡议我国采用“分离制”,笔者也认为这是一
8、个比较好的选择,事实上我国海外投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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