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永一中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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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永一中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畅通信访渠道,保持学校领导和部门与师生员工及社会的密切联系,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构建和谐校园,更好地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社会人员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学校信访途径是辅助性渠道,学校鼓励信访人按照正常程序解决问题,主渠道不畅通时

2、,可以通过信访来督促解决。学校党政领导和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其他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各年级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办公室设校办公室,主管校办公室的校领导兼任信访办主任。学校信访办公室是代表学校受理教师、学生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措施。学校各部门、各年级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本年级的信访工作。第五条完善各项信访工作机制,

3、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使学校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转轨道。第二章信访人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部门和年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七条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依程序向学校领导和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教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情况反映。(二)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

4、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五)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第八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控告、检举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同时提倡写明本人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四)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信访秩

5、序,到学校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第三章信访工作职责第九条学校信访办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四)向各部门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的情况;对交办的信访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五)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为民

6、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第十条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一)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教师、学生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二)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准确提供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信访工作的新举措。(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校信访办和有关领导报告。第四章信访程序第^一条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信、电话等

7、形式提出,需要釆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次不得超过5人,并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第十二条信访人走访校领导的程序。走访学校领导,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见校领导值日安排表)进行。学生向校领导反映情况,须首先与校信访办预约,然后在校长接待日按预约的时间、地点与校领导面谈;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员想走访校领导时,须先来信或来电与学校信访办联系,经登记预约后校领导按预定的时间、地点接待来访者;学校教职工走访校领导时,一般应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特殊情况须经登记预约后,校领导按约定的时间接待。第五章信访办理第十三条信访工作实行“

8、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阅并按校领导批示办理。(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三)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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