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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人的独立性及其实现途径樊松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摘要:司法鉴定人是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具体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当事人,因此,司法鉴定人的独立性对保持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当前鉴定法规未能准确定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性质,影响了公众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角色定位。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的考察可知,司法鉴定人应是独立的,他只对事实负责,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应出台法规明确保障司法鉴定人的独立性,以有效维护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关键词: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诉讼制度;司法鉴定机构;作者简介:樊松娟,女,河
2、南襄城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诉讼法收稿日期:2017-09-13基金:2015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5B075)Received:2017-09-13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专门问题的诉讼呈上升趋势,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对于各种专门问题无能为力,不得不借助于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相关问题。近年来,社会公众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的观念。司法鉴定人理应根据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受委托的案件屮的专业问题按照科学原理进行检验,并提供独立和公正的鉴定意见,以便帮助法官认定相关案件事实。这其中,司法鉴定人的独立性是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但相关法规的
3、和对滞后导致社会对鉴定人的独立性认识不足,实践中,司法鉴定人过分依附于司法机关、侦查机关,使得司法鉴定人的独立性没有充分体现,长期以来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鉴定本身的价值。、对国外司法鉴定人法律定位的考察和评价1.国外对鉴定人的法律定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与鉴定人对应的角色是专家证人。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和普通证人(laywitness)参与诉讼活动均适用相同的证人作证制度。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可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岀推断性的意见,而后者则只能以亲身体会做出直接的陈述,不得进行推理。专家证人出庭陈述的意见称为“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出庭为案件中的
4、专业问题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做出判断。但是专家证人的资格要受到法官和对方律师的检验,对方律师有权提出专家不适格的动议。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大陆法系国家把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助手,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向法官提供认定案件中相关专门事实的意见,因而鉴定人亦可称为法官的“科学辅助人”。在具体案件中,针对案件中存在争议事实是否涉及专门领域的知识,由法官依中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是否聘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而且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由法律做出了专门规定。这种鉴定人参与诉讼决定形式主要受到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庭审模式的影响。1.对国
5、外鉴定人法律定性的评析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还是大陆法系的“科学辅助人”,均是不同诉讼制度选择的结果,而且各具其优越性和局限性。“专家证人”模式的优点包括:赋予诉讼双方应有的举证权利,从而实现法庭调查的充分对抗性,可以达到揭示案件客观事实的效果,确保法官或者陪审团全而认识案件事实,亲自检验各种相关证据,便于做出更加实质公正的裁决。但此模式的弊端亦不能忽视:第一,控辩双方为了胜诉往往聘请对自己最有利的专家证人。这些专家证人可能会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鉴定材料,甚至为获取高额报酬提供虚假的专家证词,专家证人商业化日益严重。第二,专家证人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掌握,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多位专
6、家证人重复鉴定,专家证人的报告冗长难懂,庭审交叉询问时间反复拉长,使得诉讼期限无限拉长,诉讼成本越来越高。“法官的科学辅助人”式鉴定人的优点包括:第一,因司法鉴定人扮演的准法官角色,鉴定工作可以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影响,做到中立、客观;第二,由法官而非当事人來选任鉴定人,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也有其弱点需要克服:第一,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人,无形中剥夺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甚至当事人对客观的鉴定意见也不认同,导致“吃力不讨好”;第二,法院因行使司法鉴定的委托权,可能导致鉴定委托部门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鉴定机构收取“业务费”“手续费”“好处费”等冋扌]
7、,从而造成鉴定费用虚高,
8、最终由双方当事人承担。随着国际合作和经济全球化,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也开始相互借鉴,吸收对方优点。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强调专家证人的首要职责是做出公正客观的证词,而非依附于当事人获取报酬;专家证人不能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利益而背离科学的原则,有意偏向其当事人。[1]大陆法系国家亦不断修改相关法律,完善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出庭作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尽力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举证权利。二、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定位不完善1.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定位不准确我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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