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与经营死因不明死猪案调查处理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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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与经营死因不明死猪案调查处理和思索摘要:本文阐述了该起案件的案情、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处罚意见,以及对该案的思考。关键词:案件;调查处理;思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20,群众举报成都市金堂县转龙镇的一个低保户聚集点内隐藏着一个病死猪收购窝点。金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人员一起前往调查。经查,当事人唐某,自然人,性别男,年龄49岁,家住金堂县隆盛镇人。是一个长期从事病死猪收购且屡教不改的惯犯。曾被金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过2次。当日执法人员查到其死猪5头(其中4头

2、育肥猪、1头母猪)和猪胴体1头以及加工收购运输工具的涉嫌违法事实。经现场勘验视检死猪及猪肉皮肤呈紫红色、有出血点;触检弹性差,嗅检异常气味重,剖检切面有淡红色液体;剖检腹股沟淋巴结肿胀、严重出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2案件处理2.1调查经过2012年12月120,经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做了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旁证人询问笔录、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拍照、称重死猪5头408血(其中4头育肥猪203kg.1头母猪

3、205kg)和猪胴体1头49.5kg,经负责人批准做了证据登记保存;12月130,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对12月12日生猪白条批发价格、毛猪和淘汰母猪收购价格做了询价调查,收集到了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价格证明材料;12月14日,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异地保存在监督所的涉案猪胴体1头由2名官方兽医进行了勘验,做了鉴别报告。由金堂县畜牧产业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对死猪5头进行了勘验,做了鉴别报告;12月14日,动物卫生监督所与金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就该案是否涉嫌犯罪做了衔接;12月150,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案件做了集体讨论。2.2证据材

4、料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3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绘制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拍摄照片5张、死猪的鉴别报告1份,猪胴体的鉴别报告1份、涉案货值价格证明2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1份、送达回证2份、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当事人原来接受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2.3调查结论及处罚意见依据《病死畜禽肉鉴别技术规范》鉴别,认定当事人加工的猪胴体属于病死猪肉;依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等鉴别,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死猪属于死因不明的猪只。当事人在2012年12月12日收购的死猪5头和加工的猪胴体1头的重量、单价、货值分别是:4头育肥猪重量20

5、3kg.当天毛猪收购单价16.00元/炖、计货值金额为3248.00元;1头母猪重量205kg.当天淘汰母猪收购单价7.2元/kg、计货值金额为1476.00元;1头猪胴体重量49.5kg、当天猪肉批发价21.00元/kg、计货值金额为1039.50元;5头死猪和1头猪胴体合计同类检疫货值金额为5763.50yGo当事人在转龙镇某村某组设点收购病死猪1个月左右时间,已销售病死猪5头,总重量177kg,销售单价3.40元/kg,销售收入合计601.80元,认定当事人的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所得为601.80元。当事人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6、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01.80元和没收动物、动物产品457.5kg作无害化处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28817.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9419.30元(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巻角整)。3对该案的思考3.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中将当事人经营的死猪定性为死因不明,但依据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5项规定的“死因不明”是指致死的原因与动物疫病有关,不是已知的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和寄

7、生病,有可能是外来病或新发病,但具有动物染病的特征。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死因不明。而本案中,只鉴别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就认定为死因不明,缺少必要的证据。另外从案情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加工的目的是销售,而且已查明有销售行为,并有违法所得。加工只是其违法行为的一个过程,因此,笔者认为案件中将当事人的死猪定为"死因不明”及将当事人行为定性为"经营”都有待商榷。3.2关于移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于2013年5月4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已符合移送标准。但鉴于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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