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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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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会计司就合并会计报表中相关问题的个人见解-、合并范围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条件,即母公司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以及母公司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问题1)上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条件,是否将应纳入合并的情形都包括了?是否有应合并的、但因为不符合上述条件而未合并的情形存在?请举例说明。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应合并的情形基本包括了全部情形。但应明确
2、上述条件应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上述前3个条件只解决一个“拥有”的情形,还必须有控制权才能合并,而第4个条件也必须有一个“拥有”的底线。(问题2)在判断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实质性控制权时,除了《暂行规定》所给出的情形外,是否还需要对股权比例有一定的最低要求。例如,是否应当规定当母公司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如40%以上),才能将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我认为在判断控制权时,并不需要考虑持股比例的问题,当承包经营时,根本就不存在持股比例的问题,但承包经营人仍有控制权。但合并报表不应达到控制就可以合并,要明
3、确合并报表要同时具备“拥有”【承担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以及享有经营成果】与“控制”【决定子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政策】两个条件。虽然IFRS27中定义的控制【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籍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似乎已包含了上述两方面的含义,但国内已有很多“拥有”与“控制”分离的情形,因此我认为可以将其分解为两项标准,较为符合国内的情况,而且实质上也不与IFRS相背离。而且我认为在给出若干具体应予合并的情形外,还应给出一个总括的标准,这个总括的标准就是“拥有”与“控制”。(问题3)对于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但母
4、公司认为对其不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请说明理由。对于该等情形,自然不应合并,因为我一直认为的合并报表应同时具备“拥有”与“控制”两个条件。合并报表的出现是由于子公司的出现而引起的,设立子公司主要是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否则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达到目标。合并报表的目的就是集团所能控制的资源的规模以及运用该等资源的经济效果,如果在一项合约安排下,虽然母公司拥有部分资源的所有权,但其经营控制权已旁落他人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合并报表,就与合并报表的目的格格不入了。如果报表使用人想了解集团所拥有的资
5、源或其他信息的话,这不是合并报表所能完成的任务。(问题4)已资不抵债但仍然持续经营的子公司是否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请说明理由。我认为已资不低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资不低债只是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只要还持续经营就说明其财务困难是暂时的或仍会得到财务资助。(问题5)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应该将特殊行业子公司例如银行或者经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请说明理由。我认为只要符合合并报表的条件,均应纳入合并报表。理由如下:1、国际会计准则同样要求合并,我们不必在此问题上坚持中国特
6、色;2、如何介定经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很难给出一个标准;3、合并报表的目的是提供母公司所控制资源的规模以及运用资源的效果,只要是母公司控制的,就应该纳入合并报表;4、传统认为行业差异显著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降低财务报告信息的有用性,但只要强化行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同样可以消除上述疑问。(问题6)当子公司向母公司的资金转移能力受到严格限制时,是否可以不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请说明理由。《暂行规定》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合并其报表,借鉴了IFRS的规定,但似乎两种表述差异较大。IFRS规定的是“子公司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
7、,从而大大削弱其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IFRS的着重点是对经营的长期限制,转移资金的能力表现出的现象。我认为在此情况下,应不合并报表,因为不符合“控制”与“拥有”的标准。(问题7)《暂行规定》规定“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是否需要明确“准备近期售出”和“短期持有”的含义?如果需要,您认为它们的含义应该如何定义?我认为应取消上述规定,应借鉴IFRS规定“购入和拥有子公司只是为了随后在近期内出售,因而控制是暂时的”。我国的规定似乎与IFRS差不多,实则差异很大。按IFRS的
8、规定,出售子公司应在购入和拥有时就已决定,而不能是“临时起意”,而我国只要准备出售,就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问题8〕母公司虽然对其子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但已将此子公司委托给其他企业经营管理,或者由其他企业承包。这类子公司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是否还需要按权益法核算该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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