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630616
大小:58.41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2-13
《关于动产抵押制度法律思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动产抵押制度法律思索[摘要]随着抵押权制度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以动产为标的、抵押方式,即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制度虽在市场交易及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各国对动产抵押制度是否承认持着不同的态度,而且动产抵押制度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如我国规定的对动产抵押设定的“二元制”区分模式,及其公示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束缚了抵押制度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所以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完善。[关键词]抵押权;动产抵押;公示方式一、现状:对动产抵押制度的不同对待抵押权制度构建之初是以土地为中心的不
2、动产为其标的而发展起来的,动产只能作为质权或留置权的标的,而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形式趋于多样化,人们对资金的融通产生了更大的需求。传统的以不动产为标的抵押权已不能满足人们大规模的资金需求,而且有些动产的价值已不在低于,甚至更高于不动产的价值。所以这些现实情况使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成为可能。虽然存在上述事实,但是一些国家对动产是否能够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却存在着不同的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设计就将不动产担保与动产担保严格区分开来,其中不动产担保以'‘抵押权”为原型,抵押权是
3、一项不以占有的移转为要件的土地上的物权性负担。而动产的担保只能采取质权的方式设立,质权是一种必须移转担保物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德国虽不承认动产抵押制度,但在学说与判例上广泛地应用让与担保的方式来提供担保。法国也不承认动产抵押制度,《法国民法典》第2119条明确规定:“不得就动产设定抵押权”。而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对待动产抵押制度则有着不同的态度。随着企业设滋的担保需求越来越大,日本开始承认农业用动产上的抵押权,而且战后根据汽车抵押法、飞机抵押法、建筑机械抵押法等法律,汽车、飞机、建筑机械等动产的抵押权也逐渐得到了承认
4、。我国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承认动产抵押制度。动产抵押者,谓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之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时,得就卖金优先受偿之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动产则不然,除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外,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用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我国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的是一种区分对待的态度,对少数必须进行登记的动产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动产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大多数的动产而言,若要在该物上
5、设定抵押权,则只需订立有效的抵押合同即可,无需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行为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动产抵押权的成立条件。也就是说,此时动产抵押权的成立是基于抵押合同这一债权行为而不是基于登记而成立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所在。2、问题:当前的法律规定不足以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当前对动产抵押权实行的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这种“二元制”立法模式,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对于登记成立主义而言,由于传统上以不动产为核心的抵押权均以登记成立主义为原则,即不进行抵押权权属登记则不
6、成立抵押权。所以对一部分动产实行登记成立主义是符合抵押权制度的实质内涵的。但是,对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部分动产而言,则有讨论的余地。登记对抗,即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担保交易一经书面订立,在当事人间即完全成立,登记之有无对当事人不生任何影响,唯对第三人而言,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者并非无效,仅当事人不能主张其为有效而已。虽然在承认动产抵押权的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登记对抗主义自身就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与不足,再将之应用于动产抵押制度上,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对于一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
7、权,先不探讨根据抵押合同能否设定抵押权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该项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该项抵押权存续期间,由于抵押物处于抵押人的控制之下,所以,若抵押人将抵押物予以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抵押人有处分权,并完成了物上权属的移转时,则该第三人可以收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从而取得该动产上的权利。则此时极大地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如若此时赋予抵押权人以追及权,让其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则又有损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样危害到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说对
8、于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让其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自身就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若出现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情形,就会损害抵押权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对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成立究竟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将会在后文予以分析。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除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权属登记的动产外,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的条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