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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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2008年 第11期兰 州 学 刊No.11 2008(本文最终解释权归作者所有) 总第182期LanzhouxuekanGeneral.No.182·法学研究·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阎丽军(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30)[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动产抵押制度较为完善。而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缺陷,应从转变观念、明

2、确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增加抵押种类和确认合理的公式方式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关键词] 动产抵押制度;公式方式;立法现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8)11-0138-02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抵押制度在近现代民法中逐渐占据了担保制度的核心地位,被誉为“担保之王”。而从社会经济的强烈需要中诞生的动产抵押制度,以其不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的特征,突破了自古罗马法以来创设抵押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的担保物权制度的传统格局,使担保制度由纯粹的债权担保向融通资金的功能发展,由重

3、视担保功能到注重发挥物的效用,从而使担保类型多样化,更能适应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经济模式的需要,这是民法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发展的一个潮流。文章对国外及中国台湾动产抵押制度相比较,探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动产抵押的概念和意义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债权人之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就该动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扩充了动产担保及用益权能,

4、“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1]设立动产抵押有其必要性。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企业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同时,深受现代社会大工业生产要求对企业财产予以“物尽其用”的经济机制的影响,工商业对生产手段“如大型机器成为抵押权标的物之要求也相当强烈。”[2]所以,“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陈旧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显露出欠缺并陷入困境。应当说,确保债权实现,始终是担保制度的基本功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人不仅关心交易信用的保障问题,更关注如何能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如何能融通更多的资金,进行大规模

5、的工业生产。这就要求担保的功能不仅能保障债权的履行,而且能有助于资金的融通。人们对担保制度融通资金的需求,最终使担保制度尤其是动产抵押制度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扩展余地。事实上,保障信用的功能,并不能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是一种救济性手段,担保制度融通资金的功能,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向前发展,显然是一种积极的功能性手段。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商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必须向银行借贷,自然人之间为了融资也会向他人借贷,利用自己的财产去获取银行信用或他人信用并融通资金,已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近现代各国的担保制度无不呈现出由单纯的债权保全手段向融资手段发展的

6、轨迹。担保法中的各种新制度(如最高额抵押、证券抵押、财团抵押和动产抵押等)的产生,正是社会经济模式的变动对担保制度融通资金功能需求的结果。担保制度的这种新发展,从根本上实现了企业资本家与金融资本家的有机结合。因此,融通资金的功能成为现代担保制度确立的又一重要原因,当然也包括动产抵押制度的确立。二、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物权的公示方式有两种:即动产的交付(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或过户。抵押权属于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其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方式,这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吻合,但对于动产,又不能以交付或占有作为其公示方法,否则即变为质押,故“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

7、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3]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只设定不动产抵押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使得动产抵押成为必要,动产抵押最大的难题是公示。考察各国立法,解决方式主要有五种:(1)意思成立主义;(2)书面成立主义;(3)登记成立主义;(4)意思成立———登记对抗主义:(5)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4]以下作简单介绍:1.意思成立主义。它认为,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就成立,即动产抵押发生法律效力,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2.书面成立主义。依据该主义,当

8、事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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