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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3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范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积极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来抓,加快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努力建立促进招商引资的新机制。顺应产业转移规律,借鉴沿海发达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成功经验,为我市承接产业转移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度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控相结合,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相并重,改善民生与提升产业优势
2、相统一,发挥比较优势与促进互利共赢相协调。结合我市产业振兴规划,以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为主要载体,找准承接产业转移的结合点和突破口,提髙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打造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保持我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态势提供强大动力。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主攻方向,以大招商推动产业大转移。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优势,有重点地确定主攻方向,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承接,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不断
3、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专业招商、专题招商或“点对点”产业对接,支持采取资源整合、异地托管、项目共建、税收共享等方式积极承接发达地区链式或集群式产业转移。当前,境外重点承接香港、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境内重点承接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和环渤海地区的产业转移项目。(二)提高承接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要坚持承接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积极承接高新技术企业和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知名企业,着力承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业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承接食
4、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项目落户门槛,运用土地价格、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禁引进能耗髙、污染重的低水平项目。在承接沿海企业整体搬迁时,鼓励企业同时更新技术、更新设备,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三)构建特色园区,打造一批环境优良的承接载体。依托全市175个产业集聚区,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建设产业特色突出、配套体系完善、发展环境优良、体制机制灵活、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园区,形成投资带动效应,使之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积极推行区中
5、园开发模式,鼓励依托大企业、大项目开展以商招商,设立专业园区和特色园区。充分发挥郑汴新区的龙头带动和市级以上开发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提升郑州出口加工区特有的保税物流功能,争取市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尽快取得B型资质,为我市企业提供保税物流和“入区退税”政策服务。(四)创新开发模式,共建共享“飞地经济”。鼓励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和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产业转移市、县(市、区)探索与境内外商协会及沿海地区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
6、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带动我市就业、技术进步和相关配套产业的兴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五)培育重点承接地,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引导和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发挥郑州出口加工区、市级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和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工业园区的示范带动效应,形成若干加工贸易重点集聚区,开创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新格局,不断提高加工贸易占全市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六)推动国企战略重组。鼓励、支持我市国有大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战略合
7、作,积极推进能源、化工、食品加工、纺织服装、钢铁、有色、装备制造等行业国有骨干企业的战略重组,促进技术、产品的自主创新和升级换代,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济的外向度,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三、扶持政策(一)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政〔)号),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二)用好用足国家优惠政策。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髙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
8、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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