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

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

ID:32629782

大小:55.05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13

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_第1页
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_第2页
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_第3页
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_第4页
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代位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代位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有人会提出疑问,代位求偿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赌博,是保险补偿原则的核心。如果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那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不发生让与该如何是好?虽然我们不能忽略保险补偿原则,但我们同时也要重视商事行为最重要的自由平等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而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口录

2、:1、正文2、相关论文3、相关栏冃4、本文下载【摘要】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古老的制度,能够很好得补偿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损失,维护法律后果的公正,各国立法中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必定结果。【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保险理赔;保险制度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代位求偿作为财产保险理赔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正是这一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既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利

3、益不受非法侵害,乂能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非法侵害人手中获得双重赔偿而获利,违反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实践中对于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着法定强制适用和自由约定适用的分歧,本文将从此分歧出发,讨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2条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理由作出了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口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可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因此

4、很多学者认为代位求偿制度是强制适用,不可变更的,但笔者认为,法定权利并不意味着强制适用,代位求偿权虽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并非强制适用,可以rti当事人来进行约定。这里不得不讨论代位求偿权的來源、性质理由了。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3)被保险人向第-: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Z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支付了保险金的保险人。保险人和

5、第三人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代位权转让的方式,因此,笔者认为,代位权的转让可以由当事人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约定。有人会提出疑问,代位求偿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赌博,是保险补偿原则的核心。如果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那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不发生让与该如何是好?虽然我们不能忽略保险补偿原则,但我们同时也耍重视商事行为最重耍的自由平等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而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就应是合法的。笔者认为这一原则是凌驾于保险补偿原

6、则之上的。并且这一约定并未加重第三人的任何责任,理应是有效的。当然,讨论该理由实际上是没有作用的,因为在实践中,该约定是不可能存在的。笔者已经论述了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实际上是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求偿权实际上是只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名称,实际上是债权让与。因此当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而向第三人行使债权时,第三人的抗辩只能是针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是其他的,这也是债的相对性决定的。2007年1刀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理由的规定》第

7、十四条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寻找案例中,笔者发现了这样一个案子,使笔者的观点发生了动摇。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吋,货物坠地发生全损。涉

8、案货物起运前,MY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MY公司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背而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持有人;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但未载明到达仓库或货物存放地点的名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Y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收货人凭提单提货,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MY公司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具有保险利益,且货损事故发牛吋保险责任期间已经结束,保险公司不应再予理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