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的角度看化学发明的数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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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合同的角度看化学发明的数据问题Studyofdataproblemwithchemicalinventionsfromstandpointofcontract李丙林作者单位: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摘要:机械、电学领域的发明一般不需要数据,化学发明是否一定需要数据?从化学申请的特殊性來看,数据通常是必要的。但是,特殊性是多方面的,不应该仅仅只从一个角度看问题。在涉及数据的充分公开的问题上,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在其用途和/或使用效果方面的要求与对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要求应该有所区分,即,对化学产品权项与用途权项在用途效果方面的数据要求应该有所不同。作为另一种尝试,可以考虑接受

2、在申请提交后提交的数据。另外,要求提供数据无法防止数据造假,仅从数据方血提出要求难以完全解决充分公开的问题。只有全面考虑化学发明属于实验性学科和研发周期长成本高两方面的特殊性,才能合理地提出要求,避免顾此失彼。关键词:化学发明、数据、权利义务、区分、合同人们通常讲专利的本质是“以技术公开换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看,授权的专利文件是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问的一份合同或者一份合同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是相应的法律规定或文件)。如果把专利看作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专利权人将自己做出的发明创造向公众公开,在一定的期限内,国家强制力保护专利权人在与所公开的内容相对应

3、的范I詞内享有独占权,超过该期限,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其所公开的内容成为公有的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实施。化学领域的专利也可以看做是这样的合同。化学领域存在很多特殊的问题,例如数据问题、有限次试验的问题、参数、数值问题等。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只想讨论有关数据的问题。由于专利具有某种合同属性,我们不妨从合同的角度來看一看化学领域的“数据”问题。虽然这样考虑问题可能不是非常严谨,甚至有失偏颇,但是提供另外的一种思路对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或澄清或许有所帮助,至少应该没有害处。“数据”问题对化学领域的发明创造一直是个大问题,多年以来审查员、代理人、申请人乃至一些学者对“数据”问题提出了很多看

4、法。这里的“数据”是指实验数据,在涉及到化学领域的发明的充分公开、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时,往往与数据相关。大家讨论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儿个:1.机械、电学领域的发明一般不需要数据,化学发明是否一定需要数据?2.如果数据对于化学发明是必要的,哪些数据是必须要提供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是否需要有所侧重?3.如果数据对于化学发明是必要的,数据应该在什么时间提供?换言之,在申请提交后提交数据是否可以接受?谈到合同,就离不开与合同有关的一些基本原则。一般公认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么多的原则讨论起來会非常复杂,下

5、面我们仅从平等原则和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來讨论一下上述与化学领域“数据”有关的三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化学发明是否一定需要数据?”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平等的角度来看,机械、电学领域的发明与化学领域的发明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有所歧视。既然机械、电学领域的发明可以不提供数据,化学领域的发明也不应该强行要求提供数据。这种观点认为,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说到底,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所谓方案,根据字典的解释,其含义是指“进行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既然是计划或者规划,就不能要求一定必须是已经完成的内容。如杲说化学发明能否实施

6、难以预测,那么机械、电学领域的发明也不一定容易预测,否则机械或电学产品就不需要试验或样机了。既然都存在不确定定性,都需要试验,那么不确定性的高低问题只是五十步还是一百步的问题。虽然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套用到专利制度中机械、电学与化学领域的发明也应该是平等的。所以化学领域的发明也不应该强行要求提供数据。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可能有些夸张,因为其颠覆了中国专利体系中多年来对化学领域发明的要求,应该属于近乎异端邪说的范畴。同样属于发明,其要求也应该是一样的,所以如果仅从平等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但是世界是复杂的,是多面的,现实中不可能仅从一

7、个方向考虑问题,如果仅从一个角度考虑问题,势必会走入死胡同。下而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再来看一下这个问题。对于“化学领域的发明也不应该强行要求提供数据”这种观点,如果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权利义务对等,简单地说,亨有某个方面的权利,就必须尽某个方面的义务,光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是不容许的。虽然专利的本质是“以技术公开换法律的保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开都可以换取法律的保护。合理的情况是做出多大贡献得到多少保护。如果发明人没有经过任何实验,仅仅公开一些跑马圈地式的设想,对这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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