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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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深圳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为办事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就业服务、社保业务、人才引进、涉外就业、人事考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信访、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减负方面“多箭齐发”,其中在工伤保险方面,在2016年6月30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届满后,从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基准费率标准。与本市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

2、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约%;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约%。据了解,今年7月1日之前,我市工伤保险按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参保缴费。2015年9月,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o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2015年10月起至今年6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2015年10月至今年6月为参保单位减负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在体

3、现风险互济的基础上,还要反映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也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三类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目前各国民经济行业的真实风险差别,难以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因此,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进行了细化。6月30日,我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届满。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我市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从7月1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

4、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调整为八类。根据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等为一类,批发业、餐饮业等为二类,食品制造业、娱乐业等为三类,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为四类,家具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为五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为六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核燃料加工业等为七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釆选业等为八类。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5、%、%0与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我市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左右;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降至%,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降至%;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左右)相比,本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左右;一类至四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30%,五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40%o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细化为八类,

6、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根据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7月1日起,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应按新规定,重新核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参保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

7、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参保单位因注册登记内容或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经确认予以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自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工伤保险费率。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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