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ID:32589196

大小:158.32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13

上传者:U-991
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_第1页
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_第2页
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_第3页
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_第4页
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浅议我国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2009年1月第19卷第1期榆林学院学报JOURNALOFYULINUNIVERSITYJan.2OO9V0I_19No.l浅议我国检察监督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杨恬,戴斌(榆林学院社科系,陕西榆林719000)摘要: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和形式很多.与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不同,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我国的检察监督述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对执法活动监督的缺失,以及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不力等.要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检察监督机制,值得我们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关键词:法律监督;监督主体;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871(2009)01—00083—03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制度屮比较有特色的一部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和形式多样化,他们在不同的层次和领域对保障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检察机关,由于其宪法地位和实践作用,使得其在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分析和研究检察机关现有体制屮的缺陷,对我国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检察机关在我国法律监督主体屮的地位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和形式都是很多的,有国家监督,也有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屮有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中的审计和监察监督•社会监督中有政党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但如此多的监督主体和形式却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效果并不明显,司法不公和执法不公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迫使我们反思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社会监督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监督,而我国目前公民社会还不发达,国家的力量远远大于社会的力量,国家权力运行受社会力量制约比较少,因此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形式的社会监督要么不起作用,要么走向 另外一个极端,演化为上访,对抗国家等事件.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要想更好地监督法律的实收稿日期:2008—11-16作者简介:杨恬(1982一),女,陕西绥德人,榆林学院社科系教师.施,加强国家机关的法律监替是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在国家监督中,立法机关的监督实际上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在法律实施领域内的体现,并不是种严格意义上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市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权力机关负责,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这就在体制上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置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立法机关监督的作用正在加强,每年的两会,人大代表对两高报告的表决会给最高司法机关带来很大的压力,在定程度上促使了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自身机制.但权力机关的监督毕竟不是专门监督,而是体制上的,整体的监督,权力机关本身还有大量的立法任务要完成,不可能对法律实施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目前有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但这种做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受到普遍质疑,似乎不值得推广•…行政机关的监督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审计,监察等专门机关的工作监督,并非专门的法律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只是对政府工作中某一方面的内容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侧重于对政府执行财政预算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部门侧重于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屮华人民共和国人?84?榆林学院学报2009年笫1期(总笫78期)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不同,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方血: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屮的公诉方,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其次,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进行侦查;再次,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据三大诉讼法对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如前所述,社会监督难以真正起到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又有很大局限性,因此要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就应该加强和完善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和职能,而作为专门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二,检察机关对执法活动监督的缺失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这一条文的字面意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该是全面的法律监督,而目前的法律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监督的范围比较狭窄.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集中在诉讼活动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屮.从学理上来讲,法的运行包括法的创制和实施,法的创制是有权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而完成的,在现代的民主原则背景下,对法的创制活动的监督不宜由某一特定的国家机关来执行.但是法的实施本身就是市特定的国家机关完成,这些国家机关有可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实施法律,因此有必要对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法的实施主要包括执法和司法两大块,目前的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以一定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力,但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执法活动,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恰恰是最需要监督的.在现代社会里,国家的职能由守夜人向无所不在的社会参与者转变,以往纯粹的私人领域正在越來越多的受到国家的干预,而国家职能的这种扩张,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扩张.因此执法活动对人民群众的R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行政执法活动不受有效监督,很可能会侵害人民的合 法权利.事实上,近年来个别行政机关的“野蛮执法”而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过去一段时间频频发生的拆迁,征地矛盾,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行政执法活动不受监督,侵害百姓权益而引发的•目前的体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并非完全没有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都行使着一定的监督职能,且有强化的趋势,近年来所谓的”审计风暴”正逐渐刮起,披露了不少执法机关的违法现象,但他们监督的范围很有限,而且,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形式,必然会有所局限.目前社会上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但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似乎反映的不多,这主要是因为由行政机关引发的许多矛盾,最后都要通过诉讼渠道转移到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往往又无力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以最后的矛盾都被转嫁到了司法机关•可以说,大量存在的执法不公现象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的司法不公所掩盖.因此,要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就应该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i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可以考虑把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纳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以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权力.三,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司法机关之一,与法院和公安机关有着密切的工作联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屮的监督权限.三大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和形式.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丰富一些,但还是存在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第一,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有所重叠.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双重的职能有时候会给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造成混乱.虽然说检察机关承担司法职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但在司法活动屮,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要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这与其监督者的身份会产生一定冲突.作为诉讼的一方参与人,检察机关力图要使自己的主张获得法院的认可;而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又应该超脱于案件本身之外.这两种身份在这里是矛盾的,检察机关可能利用其监督者的身份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况且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抗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贪污犯罪领域,而这方面的案件正是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自侦自诉的案件.杨恬,戴斌:浅议我国检察监督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85?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应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上來说高于公安机关和法院.因此,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如果不适当,就有可能影响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比如,有吋候检察机关要求在公安机关办理重大案件时提前介人侦查活动,这与分工负责的刑事司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冇时候检察机关对法院做 出的判决的实体部分提出抗诉,有可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如何合理,适度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是个需亟待研究的问题.第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是诉讼当事人,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往往却有意无意地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参与进来.民事案件是公民私权利Z间的纠纷,在私权领域,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处分自己的权利.当然,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有可能串通起來以调解结案或撤诉的方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参考文献:利益,这时检察机关应该行使法律监督权.除此Z外的由诉讼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结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似不应过多进行干预.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应该放在审判活动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对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最好由法院或者当事人来决定.综上所述,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立法上的问题,体制上的问题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其至政治体制改革,需要逐步,稳妥地加以解决.在现行的体制下,可以在立法方面进行改进•特别是需要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能够有法可依,比如对哪些活动应该监督,何时开始监督,以何种方式进行监督等问题加以明确,以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机制•但完善立法也仅仅是改善我国法律监督现状的一个起点,一个运行良好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最终还需要各方面共同的努力.山孙国华侏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刘利平.人大个案监督权宪法依据存疑[J].法学杂志,2005.⑶张文珂.走出人大个案监督的误区[J].江淮法治,2005.(责任编辑:李晓霞)ontheProblemsintheProcuratorialSupervisionSystemYANGTian.DAIBin(DepartmentofSocialScience,YulinUniversity,Shaanxi,719000,China)Abstract:Therearevarioussubjectsandformsinonrlegalsupervisionsystem.Procuratorialsupervision,asaspe——cializedlegalsupervisionprovidedinconstitution,isquitedifferentfromtheotherforms.However?inpracticemaYproblemsstillexist,suchaslackofsupervisiontolawenforcement,aswellasinefficientsupervisiontojudicialactivityJtgnecessaryforUStOresearchdeeplyinordertoestablishawell一functioningprocuratorialsupervisionsystem?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