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分级处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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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分级处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罪犯管理?中国监微学刊2008年第3期浅析分级处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张昌龙(湖北省未成年管教所湖北武汉市430119)摘要:目前我国监狱的分级处遇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其效能的发挥,主要是:处遇对象的片面性,处遇限制的不合理性,处遇条件的局限性,处遇种类的单调性,处遇实施保障不力,分级处遇降级标准不科学•为改变这种现状,要通过制度调整降低短刑期罪犯的晋级门槛,取消对罪犯通讯的限制,限制罪犯刑期对晋级的影响,增设罪犯的处遇种类,建立健全处遇的保障机制,科学设定罪犯的降级标准.关键词:分级处遇中图分类号:D926.局限单调保障7文献标识

2、码:A在强调法治,文明管理的今天,民警管理与罪犯被管的矛盾□益尖锐,很多民警在管理罪犯时常常束手无策,方面是捉襟见肘的管教手段,另一方面却是管教手段功能的苍白无力,一些木来十分有效的管理手段出现了,'效力瓶颈"•追根溯源,应在管教手段的运行上"拿脉问诊二分级处遇作为一种重要的管教手段如何与时俱进,发挥在改造罪犯中的效能?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分级处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处遇对象的片面性.《罪犯分级处遇细则》第七条规定:原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入监之日起实际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服刑期间无违纪记录且在评定前获得过三次以上行政奖励的,可评定为从宽管理级

3、•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死缓犯评定从宽管理的条件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从字面上看,似乎所有的罪犯都有平等享受从宽定级的权利,但在改造实践中,一部分原判刑期不长的罪犯晋升从宽管理级别的资格实际上被无形剥夺.以原判三年以下的罪犯为例,晋升级别所需要的三个以上的行政奖励条件必定会为该类罪犯的顺利晋级筑起一道无形的屏障.尽管不同刑期的罪犯都享有获得行政奖励的机会,但受劳动岗位对刑期条件的限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刑期较长的罪犯总是受到民警的特别^青睐",而被安排在易得高分的重要劳动岗位上,鉴于"刑期歧视二原判刑期较短的罪犯在奖励评比的计分竞争上自然很难与长刑期罪犯抗衡,短刑期罪犯获奖的希望渺

4、茫.由于缺乏必要的奖励耍件,原判刑期不长的罪犯很难享受到从宽管理级别的待遇.收稿日期.2006—08—26作者简介:张昌龙,男,湖北省未成犯管教所十二中队中队长.(二)处遇限制的不合理性.《罪犯分级处遇细则》第七条规定,入监时间不足一年的罪犯应当定为从严管理级,按规定,从严管理级罪犯不享有拨打亲情电话的权利.仅仅因为是新投犯就不允许打电话,道理何在?笔者认为,这是传统的"以老欺新"的思维定势在作怪.《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笔者认为,罪犯的通讯权利,即拨打亲情电话同样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固定下来.从

5、改造的现状看,大多数新投犯人监后,面对环境的反差,心理的落差,地位的级差,他们忧郁而寝食难安,彷徨而不知所措,恐惧而心力交瘁,他们迫切需要的是父母的慰藉,亲情的感召,家庭的温暖.如果单纯剥夺这部分罪犯的通讯权利,那么一个很好的激励措施不仅没有达到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效果,反而会演变成影响罪犯改造情绪的桎梏.事实上,在改造生活中,很多罪犯亲属由于工作地点的不固定(如打工,经商等),采用传统的通信方式很难达到与亲属联系的R的,取而代之的是通讯联络方式渐渐成为主流并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因为亲情电话管理制度的缺陷所引发的新投犯思想焦虑,劳动消极的负面效应正在逐渐显露,并成为监管工作韵一道难

6、题.(三)处遇条件的局限性.罪犯分类定级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刑期条件,二是改造表现条件.以《罪犯分级处遇细则》第七条第二款为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自人监之日起实际执行八年以上,曾受过四次以上减刑奖励(含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减为有期徒刑),余刑不超过七年的可以评定为从宽管理级.而且罪犯管理?中国监狱学刊2008年第3期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还并不包括减刑所裁定的刑期.从这点我们不难看岀,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仅为基本条件,而罪犯的刑期条件才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罪犯无论现实改造表现多么突岀,只要达不到规定的刑期条件,就不可能晋升为从宽管理级.在"稳定压倒一切三个绝对不

7、能,两个绝对不允许"的政治压力下,相关部门将刑期杠杆作为确保监管安全的重要硅码,从指导思想上我们可以理解,但以此作为罪犯分类定级的必要条件,势必会有悖于《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出台的根本宗旨,限制和降低分级处遇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和影响.(四)处遇种类的非多样性.谈到罪犯的分级处遇,人们印象中最直观,最深刻的就是亲情同餐,亲情同居,亲情会见•虽然也辅之以探亲,事务犯的选拔与任用等,但由于条件限制,事实上与90%以上的罪犯不相关连,“三亲”处遇对条件具备(家庭成员存在,有一定经济基础,路程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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