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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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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阳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邵阳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第三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
2、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11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学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招生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户籍证件及房产证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联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3、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第五条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第六条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原因,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邵阳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经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当年各初中学
4、校的生源情况安排在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第七条非本地学籍的小学毕业生,随父母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薄、家长身份证、《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具体就读条件和就读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异地就读学生档案。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11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动人口子女建立专门学籍,其学籍号前加冠“LD”,列入事业统计,并在学生注册后
5、,向流出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异地就读学生档案。第八条初中班额不超过55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初一录取新生报到册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必须在开学后20天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第九条民办初中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初中招生政策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三章转学第十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
6、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常住地户籍册与房产证(经核查后留复印件);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3.转学证明;4.新生入学登记表;115.学生学籍卡片;6.《邵阳市中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第十一条教育行政
7、部门应严格审核转学有关材料,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第十二条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第十三条学校应严格控制转学名额。学校转学名额每个教学班一般限定2名(从招生编班时算起,三年
8、的累计数),初中超过55人班额的教学班原则上不能接受转入学生。11第四章休学、复学第十四条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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