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不够招工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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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高不够招工遭拒首例宪法平等权案在成都受理蔡宇招工单位在招工启示中规定身高,因身高不够而被排除在报名对象范围之外的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昨(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决心为自己的学生讨说法担任原告蒋某诉讼代理人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伟博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昨晚,该案当事人川大法学院学生蒋某接受采访时说,自己身高虽只有1米65,但学业优良,其他条件均符合招工方广告中的报名资格。“如果让我参加招工考试没考过,那我还想得过去,但现在仅因为身高不够我竟失去了报名资格!”蒋某气

2、愤不已。据了解,在听到学生这一遭遇后,老师周伟博副教授毅然决定担任蒋某的诉讼代理人。昨(7)日,蒋某在武侯区法院拿到了受理通知书。周伟博副教授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全国还没有类似案例被法院正式受理,因此这起官司是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也是中国1954年宪法以来首例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宪法平等权行政案。另外,根据中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男性的平均身高接近1.68米,而在四川省,有40%左右成年男性身高不到1.68米。周副教授认为这起官司意义重大而不在输赢,能进入司法程序,就连被告方也能为中国法律做出很大贡献。昨日晚8时,此案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3、分行一自称姓陈的女姓工作人员说确有此事,他们正在“做准备”。原告:侵我平等权政治权在周教授出示的行政起诉状中,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3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为2002届普通高院校应届毕业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条件招录报名资格。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的范围,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该广告中“男性身高不到1.68米,女性身高不到1.55米”作为不属招录对象,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千龙新闻网2002年1月08日高高在上的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近日,山东一桩中考学生冒名顶替升学的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关注的焦点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

5、批复山东高院的一个不足200字的司法解释所引出的宪法司法化的问题。  宪法司法化,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这听起来有点专业,实际上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它表明了以往被人们视为高高在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  山东的案子是这样的:  山东省滕州市下岗女工齐玉苓发现,九年前,当年的同班陈恒燕冒用自己的名字读了自己报考的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一家银行工作。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  1999年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齐玉苓获精神损

6、失费35000元,由陈恒燕、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业学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虽然官司胜了,齐玉苓仍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她哭着说:“被人冒名顶替,耽误了我九年的青春,我这一辈子都让他们给毁了。”  山东高院在试图直接依法保护齐玉苓受教育权的时候,却无法找到判决的依据,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侵害原告受教育权却在民法中没有规定。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

7、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2001]法释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恒燕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在对此做出解释时称,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

8、一庭庭长黄松有则指出,此解释最大的意义在于,它的本意是承认宪法性权利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就等于开通了宪法权利司法化的路。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后,引起司法界、学术界、新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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