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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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认为我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资本化支出,不允许按期摊销税前扣除,每年的摊销额应当纳税调整,请问税务机关的认定对吗?答:税务机关的认定不完全正确,因为这是一个税会差异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贵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贵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来确定。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的规定,贵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

2、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也就是说,融资租赁设备等同于自有设备,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按期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体来说,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并没有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孰低来确认计税基础。而贵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核算是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的较低者;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属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当于融资租赁需要支付的利息,在租赁期限

3、内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实际上,会计上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税收上的计税基础是一致的,只是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区分本金和利息进行不同的处理;而税收上简化了,将利息认定为企业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所支付价款的一部分,故也认定属于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其实无论是利息的扣除,还是折旧的计提,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利息摊销期与折旧计算期相同,并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贵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利息进行摊销和按照税法要求对资产计提折旧,实质上是一样的,可以不做调整;但如果期限不同,则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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