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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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1997年4月24日发布 银发〔1997〕163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 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

2、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第六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调入行应在调出行预留印鉴。第七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业务部门领用有价单证时,应向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经办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也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营业结束后,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持有的有

3、价单证应装箱封存入出纳库房保管。第八条 有价单证的发出一、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二、发现多缺漏页错号等情况,应将差错部分留查,不得发售使用,并及时与领发行和印刷厂联系。第九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一、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帐。会计部门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二、已兑付、作废及停止使用的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设表外科目单独核算。第十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一、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清库;业务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帐、实核对,保持帐实相符。二、出纳库房保管的有价单证库存数,

4、应定期与会计部门表外科目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先由会计、出纳部门帐实核对相符。第十一条 有价单证的销毁一、已经兑付、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作废标记后缴送出纳库房登记保管。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出纳部门造具清单,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销毁。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第十

5、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二、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一、重要空白凭证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上级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二、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使用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一、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柜组内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二、

6、开户单位领用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加盖全部予留印鉴。银行应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二、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三、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

7、;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各业务柜组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到份数,定期进行帐实核对。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一、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二、银行对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 第四章 其他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第二十条 有价单证及

8、重要空白凭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经其授权后由各总行(总部)指定厂家印制。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简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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