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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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2.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3.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4.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退费申请表5.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印发广州市

2、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一)参保登记。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本人当页,下同),到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孤寡老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须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

3、件各一份)。属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申请参加《试行办法》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居民简称参保人。(二)信息采集。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为到本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核定和采集参保信息。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打印《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交参保人作缴费依据。暂时不具备条件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可将已核定的相关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采集,并将由区社会保

4、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的《核定单》交参保人作缴费依据。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联网。(三)其它手续的办理1.中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选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在新一年度停止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须于每年5月底前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从7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2.续保手续。选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每年5月不办理停保手续的,视同自动延续新一年度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按规定缴纳新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后,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没有缴费的人员则

5、从新一年度开始不再享受基本养老金。使用现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须于每年5月到原参保登记机构打印《核定单》,6月3-23日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使用银行自动划账形式的,每年6月3-23日银行将自动划扣新一年度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年度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计算。3.变更事项的办理。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属区、个人身份、缴费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3),并提供相关的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的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4.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参保人出现《试行办法》

6、第十条规定情况的,本人或其家属须在当月前往参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携带参保人户口簿(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养老金发放存折或继承人本人工、农、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社保经办机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从第十条情形出现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养老金发放存折或其继承人指定银行存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归集(四)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地税

7、部门委托银行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五)缴费办法与缴费期限。1.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对于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划账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凭《核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委托代征银行网点缴费。2.首次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应于参保登记次月的3-23日缴费;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以后应于每年6月的3-23日缴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费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以后补缴的,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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