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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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公安局常劳社[2007]36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分局):现将《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此页无正文)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公安局二○○七年七月三十日主题词: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7月30日印发共印120份常州市市区城镇居

2、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区人民政府积极推动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票据管理,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身份确定,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

3、的参保组织和身份确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条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暂分两个统筹地区,即市本级统筹地区和武进区统筹地区,市本级统筹地区包括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统筹地区(以下简称本统筹区)。第二章参保人身份确定第四条《暂行办法》所称“老年居民”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第五条《暂行办法》所称“特困居民”中的低保人员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

4、城镇低保人员。第六条《暂行办法》所称“特困居民”中的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部分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第七条《暂行办法》所称“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仍在学校就读的幼儿园和大专段(不含大专)以下学生。第八条《暂行办法》所称“未成年居民”中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是指: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第三章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第九条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5、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上一保险年度的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及免缴确认等手续一律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第四章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保险费第十条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期。(一)2007年保险年度为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二)2007年参保缴费期为2007年8月10日起至2007年11月20日止,同时符合2007、2008年两个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纳2007、2008年两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2007

6、年8月10日至2007年9月2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2007年9月2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2007年1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2007年10月21日至2007年11月20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2007年12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仅符合2007年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在2007年8月10日至2007年9月20日期间一次性缴纳2007年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享受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仅符合2008年保险年度参保条件的

7、参保人员须在2007年的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2008年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2007年保险年度的保险费。“老年居民”每人缴纳37.5元,财政补助每人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每人12.5元。“特困居民”应缴费用由政府按筹资标准全额承担。第十二条2007年保险年度的保险待遇。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处理,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符合享受门诊个人账户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划拨12.5元

8、。第五章参保登记、缴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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