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医保缴费年限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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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通知公告宝鸡市医保缴费年限有规定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10-0900:00 浏览次数:22  ●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城镇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3年折为1年,中小学生和少儿医保转城镇职工医保5年折为1年●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年限互认  最低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  实行市级医保统筹后,我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医保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就是说职工缴费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退休、退职后,个人及原用人单位均不再缴纳医保费,可终生享受医保待遇。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

2、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  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凡2000年参加医保的单位,参保月份均从1月1日算起。  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除灵活就业人员外,参保职工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设置5年过渡期,期内虽然缴费不满15年,但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在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实

3、际缴费年限为10年,2011年为11年,2012年为12年,2013年为13年,2014年为14年。自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  不满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应按办理退休、退职年度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保费,个人不补费。从补清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居民、少儿医保转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要折算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及在校大学生、技校、职业院校的学生,就业后转为参保职工的,其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为1年;不足3年的,折算到月。“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

4、每5年折算为1年;不足5年的,折算到月。  新农合转入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以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由于政策关系没有理顺,个人缴费的年限转换比较困难。现在,城镇居民医保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后的缴费年限(含折算年限)达到或超过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相互转换的,个人缴费年限相互认可。  新农合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后,缴费年限的折算与城镇居民医保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折算相同。上一篇:我市城镇参保职工八类住院费不能..下一篇:我市出台职工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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