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摊销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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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摊销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发布时间:2011-1-1215:05:00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朱克实  添加到我的收藏  《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性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失。”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属于存货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见,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以在实际领用时作一次性扣除处理。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即取消了分

2、期摊销法。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例如,会计要求选择五五摊销法,而税法要求选择一次摊销法,若该项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领用与报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年度,则领用的年度应当调减所得,实际报废的年度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存货领用与发出的计价方法与税法比较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

3、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税法对后进先出法也禁止使用。存货领用与发出的计价方法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应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  此外,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的企业,如果其实物流

4、程与“后进先出”一致,其成本的结转效果与后进先出法是一致的,由于会计与税法均允许采用个别计价法,二者仍然没有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并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应就其合理性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

5、价方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纳税调整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对于新的规定,如果企业当年不盈利,则企业的相关筹办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事必造成一定的损失,对此,企业应该做出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选择,即低值易耗品应选择一次摊销法,因为

6、既使选择了五五摊销法,税法也要进行调整。另外,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可以不选择一次性扣除的办法。避免当年亏损造成下一年度不能再次抵扣的损失。(纳税服务网首席财税专家:朱克实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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