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反思与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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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反思与再构内容摘要司法裁判与媒体报道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评价。前者缘于制度设计之要求,后者则缘于言论自由之人权。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独立走向司法专横。司法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其裁判结果,但不应限制当事人及其他民众通过媒体对其公正性表示质疑;对媒体报道反映的当事人及其他民众言论的观点,任何人都可以不赞同,但必须尊重和捍卫他人说话的权利。关键词:媒体报道;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媒体审判”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

2、的方式加以实现。”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其实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也正如这句格言所述:如果说司法是让正义得以实现的话,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则是让社会看见正义的实现。同时,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不仅仅是简单地报道司法裁判结果,而且往往也通过自己的信息传递功能和评价功能对正义予以伸张和诉说,并推动正义的实现。正因为如此,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在法治国家始终是司法界和新闻界关注的话题。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也正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司法的功能与司法公正话题的进路社会之所以存在司

3、法,是因为存在纷争而不能都通过纷争双方自行去解决,而需要裁判。这样的裁判当然可以是任何的第三者,但如果裁判者缺乏足够的权威,不能公正裁判,不能对纷争各方的是非进行准确的、合理的评价,或者裁判缺乏强制力的支撑,纷争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能不接受裁判者对其纷争的裁判和评价,纷争也就难以平息。这就要求在一个社会里应该有一个裁判者,不但具有足够的权威,能够公正地裁决纷争,而且最终能够保证其作出的裁判得以执行,从而保障其裁判和评价的有效性。在阶级社会,各种纷争不仅关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阶级统治秩序的稳定,特别是当被统治阶级对统治者的统治提出挑战时,双方的纷争更

4、是直接危及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需要一套机构来担当定纷止争、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于是,就设定了司法机关。这样,司法机关就成了裁断纷争,并最终通过自身的强制力保障自己所做裁判得以执行的的裁判者。从而,司法也就成为了平定纷争、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公正作为人类普遍公认和追求的、至高无上的价值,体现在人们之间的纷争解决上,就是要做到对纷争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具有合理性。而司法公正则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对人们之间的纷争的解决所达到的对公平和正义观念和原则的符合性。它要求司法机关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

5、说,司法公正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其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予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司法被视为平定纷争、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不过是一种制度设计的结果,并不意味着经过司法这道关口,正义就必然会得以实现,纷争就能够平定。司法是否能够定纷止争,是否能够实现公正,司法机关是否能够把好社会正义的最后这道关口,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据以裁判的规则(法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司法机关的裁判是否公正、合理(不仅仅是合法)。规则公正、合理,司法机关准确据以裁判,

6、严格执法,结果便能做到公正、合理,从而定纷止争;规则公正、合理而司法机关不能准确据以裁判,不能严格执法,甚至枉法裁判,结果便难以做到公正、合理,也就难以定纷止争。规则不公正、不合理,司法机关据以裁判必然难以得出公正、合理的结果,也无从定纷止争;规则不公正、不合理而司法机关不予执行,不依法裁判,而是按照其自己认定公正、合理的标准裁判,自然可能得出符合正义的结果,但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法律的不被执行必然导致秩序的混乱。因此,人们将司法视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乃是在假定一个社会所具有的法律规则都公正、合理,都能被民众接受的前提下而言的。法律都公正、合理,

7、能够被人民接受,是就国家真正体现了“社会契约”精神、主权真正在民、法律具有“公意”属性而言的。如果不承认主权在民,不把国家看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不将法律视为“公意”,而是将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仅仅将其视为一部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谈不上普遍意义的司法公正——试想,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一部分人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一部分人的统治的,司法对另一部分人也就不可能公正。因此,在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社会,是不可能有普遍意义的司法公正的。当然,即使是体现一部分人意志、维护一部分人统治的法律,其在与这部分人利益相对的其他人之间适用时,或者法律仅仅规范处于平等

8、地位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其适用仍然不难在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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