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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000元,增值税为 6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3、 44460 贷:应收账款 44460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
4、发票注明的售价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330 财务费用 (58500×2%)1170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6、“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
7、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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